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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网讯:近年来,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网络犯罪持续高发,滋生出买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交易“两卡”、提供虚假交易平台和技术支撑、提供转账洗钱等一系列黑灰产业。这些黑灰产业又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赖以生存的“土壤”,严重损害群众的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秩序。近日,北辰区人民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关联犯罪的典型案例,提醒广大群众在增强防骗意识和防范能力的同时,切勿因贪图小利,而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  案例一 “轻松”挣点钱 已经犯罪了

.  被告人刘某某为非法获利,在明知他人需使用银行卡收取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银行卡出借给他人收取赃款,并跟随他人到银行网点,先后5次帮助取款共计69600元,刘某某从中获利17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仍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取现协助资金转移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以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  法官提示,很多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被告人都声称,自己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利用微信、支付宝帮助转账或银行转账取款,只是为了“轻松”挣点钱。殊不知这些行为为其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开辟了“快捷通道”“绿色通道”,使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更容易得逞,追赃挽损难度更大。因此,一定要依法、合理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账户,不要为了谋取少量经济利益,将自己办理或者找他人办理的银行卡、支付账户等出租、出借、出售,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

.  案例二 非法买卖银行卡 沦为“工具人”

.  被告人孙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张某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有可能实施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以每套银行卡1000元、每介绍一个人办理银行卡给予介绍费5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王某一、王某二、李某等处或者介绍的其他人处,购买银行卡共计三十余套,后出售给他人用于网络犯罪活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张某、王某一、王某二、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孙某系自首,被告人张某等四人系坦白,五被告人均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均已退缴各自违法所得,故依法对五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轻处罚。据此,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  法官提示,该案系一起典型的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帮助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在骗取钱款后,需要借助银行卡对钱款进行流转“洗白”。为逃避法律,犯罪分子往往购买或者租借他人银行卡,“卡农”“卡商”随之产生,非法买卖、租借银行卡亦成为一条完整的灰色产业链。

.  案例三 下载支付平台 务必合法合规

.  被告人郑某在北辰区某村通过网络伙同被告人王某某搭建某四方支付平台,为境外博彩网站提供支付通道,并进行日常技术支撑、运营维护,以此获利。被告人周某某明知该平台为博彩网站支付结算,仍为其运营提供帮助,由周某某负责与他人建立业务联系,并居间获利。被告人邱某某与周某某联系,邱某某利用其经营管理的另一支付平台与上述平台建立“跑分”业务,并先后雇佣被告人林某某、陈某进行“跑分”操作。多名被告人通过提供企业支付宝或利用个人支付宝的方式,参与为博彩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等十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十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拘役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  法官提示,该案是一起利用第四方支付平台为电信网络诈骗、博彩网站等犯罪团伙提供支付结算业务帮助的案件。因此市民在下载安装支付平台时,要认准合法合规的网络支付平台,不要贪图蝇头小利参与“跑分”“刷单”,因为这有可能为犯罪分子提供洗钱帮助,沦为犯罪“帮凶”。(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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