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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在签订对账单时签署了与自己名字音同字不同的非本人姓名,卖方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津南区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中,被告因承建某项目向原告采购混凝土,原告即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商品混凝土。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剩余189,455元款项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本案案情虽然简单,原告也提供了有被告签名的对账单,但法官发现,原告起诉的被告姓名与对账单上的签名“音同字不同”,且连笔严重,虽然原告能提供被告的具体姓名和身份证号,但无法联系到被告,亦无其他证据表明案涉对账单即为被告签署,因此只有找到其本人,案件审理才能顺利进行。本案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均未送达成功,后法官通过手机号搜索添加被告微信,终与其取得联系。

.考虑本案证据不够充分,被告欠款时间较长,如被告“不认账”,则难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因此,法官将重点放在了调解工作上。被告认为,原告起诉的货款利息较高,法官在分析利弊后,说服原告减免利息,并以此推动被告的调解意愿。被告起初并不认可对账单系其所签,原告立即拿出当时签订合同时的录音录像,再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后,被告最终认可,但表示资金紧张,暂时无法给付。在法官的调解下,原告同意分期给付,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做生意过程中,在与对方进行业务往来时,一定要对签名盖章进行查证,切莫看到对方签名或盖章后,即认为已留下十足的证据,对相关人员及公司身份信息仍要仔细核实,谨防出现本案中当事人签名“音同字不同”等情况的发生。(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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