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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晚间,粤宏远A发布公告称,收到广东证监局的警示函,揭开了公司2014年一则股权买卖事项中的“隐情”:2014年4月份,山西鸿熙矿业科技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鸿熙”)将其持有的贵州鸿熙矿业60%股份转让给粤宏远A,2014年11月份粤宏远A将上述受让股权中的贵州鸿熙矿业15%股权转让给自然人柳某阳。但对于这份转让,粤宏远A做了“选择性公告”,公司在2014年11月份发布公告称,和山西鸿熙、柳某阳等相关方签订合同,约定山西鸿熙分别向粤宏远A、柳某阳转让贵州鸿熙矿业45%、15%股权。对于此前曾受让贵州鸿熙矿业60%股权的事项,粤宏远A始终未披露。
对此,接受《》记者采访的行业人士表示,上述事件的核心问题有三项,需要上市公司详细说明:公司对于2014年4月份的转让行为没有披露的原因是什么;贵州鸿熙矿业首次被转让的60%股权的对价和后续粤宏远A转让给自然人柳某阳15%的评估价格是否有差价,这种行为是否涉嫌利益输送,两次转让“选择性公告”背后是否另有抽屉协议;审计机构为何没有发现问题,是否勤勉尽责。
9年前旧事被查出
粤宏远A于6月12日晚间发布的公告中表示,警示函称:“根据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2014年4月份山西鸿熙矿业将其持有的贵州鸿熙矿业60%股份转让给粤宏远A,2014年11月份粤宏远A将上述受让股权中的贵州鸿熙矿业15%股权转让给自然人柳某阳。经核,粤宏远A在2014年11月份发布公告称,其与山西鸿熙矿业、柳某阳等相关方签订相关合同,合同约定山西鸿熙矿业分别向粤宏远、柳某阳转让贵州鸿熙矿业45%、15%股权,上述公告披露内容与‘公司先向山西鸿熙矿业受让贵州鸿熙矿业60%股份,其后公司再将其中贵州鸿熙矿业15%股权转让给柳某阳’的工商登记情况不相符。”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粤宏远A此前的公告中,对于2014年4月份受让贵州鸿熙矿业60%股权的事项并未披露,因此,“投资者无法了解在后续公司将贵州鸿熙矿业15%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柳某阳时的评估价是否有差异,这一买一卖之间的价格是否公允,是否有利益输送,都不得而知,而这恰恰是当前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
“此外,公司2014年11月份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公告,公开披露信息中提及的股权转让协议所涉及的为标的公司45%股权,依此推论,如果45%的股权转让事项涉及金额已经达到了需要公告的标准,那么,在当年4月份受让贵州鸿熙矿业60%股权所涉及的金额也应该达到了需要公告的标准,公司对此事项隐而不报,涉嫌信息披露违规。”王智斌告诉记者。
审计有明显瑕疵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事项,审计机构也有着明显的审计瑕疵。
透镜咨询创始人况玉清对《》记者介绍,由于上述事项发生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机构在审计时,可能以结果导向来审计这起交易,从而忽略了交易过程。但是,两次买卖行为会产生对应的财务数据和银行流水,审计机构确实应该严格审核。
“15%股权的一买一卖之间,必然存在两份协议和对应的银行流水,审计机构如果勤勉尽责,应当可以发现该事项与上市公司公告中披露的内容不符,但是审计机构在2014年度的内控控制审计报告中未提及该事项,反而给出内控合规的审计结论,时任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履职,值得拷问。”王智斌进一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