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下称《独董办法》),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作出优化。《独董办法》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并设置一年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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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康美药业案涉及的独董追责及赔偿,曾引发市场关于独董制度的大讨论,业界也提出了诸多完善建议。此次新规出台,正是为长久以来存在的独董定位不清晰、权责利不对等、监督手段不够、履职保障不足等问题,提供系统性解决办法。

《独董办法》明确了独董的三重角色定位,即监督者、咨询专家、决策者;进一步点明了独董履职方式和履职重点,要求独董原则上最多担任三家境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并应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确保独董履职尽责。

独立董事应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三重作用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根据《独董办法》,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上市公司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独立董事也应当过半数。

业内人士认为,咨询专家、监督者和决策者的“三重身份”,既能为董事会提供多元化视角和专业支持,促进董事会科学合理决策,也能对其他董事形成制衡,发挥监督作用。

“独董是公司治理和决策的专业人士,肩负咨询和监督公司执行层的责任。”厦门大学金圆研究院院长、厦门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厦门大学MBA教育中心主任屈文洲表示,独董在公司管理层和股东之间扮演了桥梁角色,既要关注公司经营方向,也要体现独立性。这种职责的具体体现,在不同时候、不同情境下有不同权重,但都不可或缺。

明确八种情形下不得担任独董

《独董办法》从任职、持股、重大业务往来等方面,细化了独立性的判断标准,明确了八种情形下不得担任独董。比如,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等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同时,《独董办法》还改善了选任制度,从提名、资格审查、选举、持续管理、解聘等方面全链条优化独立董事选任机制,建立提名回避机制、独立董事资格认定制度等,并明确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兼职要求。

“独立董事投入公司事务的时间和精力不足是影响其作用发挥的重要原因。”业内人士表示,如果独立董事兼职家数超过三家,将难以保证在每家上市公司都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从实际情况看,截至2022年底,近八成独立董事兼职家数在三家及以下。不超过三家的安排,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

此外,根据《独董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等情形的人员;上市公司设置提名委员会的,应当对被提名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前,证券交易所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审慎判断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全方位明确独董履职要求

根据《独董办法》,独立董事应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征集股东权利、发表独立意见等。

《独董办法》明确了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的具体要求。会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就拟审议事项进行沟通;会中,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会后,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与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相关的董事会会议执行情况等。

根据《独董办法》,披露关联交易、变更或者豁免承诺、作出反收购措施等三类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披露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任免财务负责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四类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由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薪酬等事项应当由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此外,《独董办法》要求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并应当制作工作记录等。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没有现场工作时间要求,部分独董可能会长期不去公司现场,仅依赖于书面材料发表意见。目前设置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既不会对独立董事履职造成过重负担,又避免独董履职流于形式。

健全独立董事履职受限救济机制

根据《独董办法》,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独董办法》还健全了独立董事履职受限救济机制。独立董事履职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予以配合,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此外,根据《独董办法》,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细化独立董事责任认定考虑因素及不予处罚情形

按照责权利匹配原则,《独董办法》从以下三个方面,针对性细化独立董事责任认定考虑因素及不予处罚情形,体现过罚相当、精准追责:

一是明确处理处罚措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违反《独董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二是明确独立董事责任认定标准。对独立董事的行政责任,可以结合其履职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之间的关联程度,兼顾其董事地位和外部身份特点,综合独立董事在信息形成和相关决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知情程度及知情后的态度等因素认定。

三是明确独立董事行政处罚的免责事由。独立董事能够证明其已履行基本职责,且存在审议或者签署文件前借助专门职业帮助仍不能发现问题,上市公司等刻意隐瞒且独立董事无法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设置一年过渡期

《独董办法》还明确了过渡期安排,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设置一年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上述事项与《独董办法》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规定。

此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本办法施行前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据了解,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指导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健全独立董事资格认定、信息库、履职评价等配套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引导各类主体掌握改革新要求。同时,持续强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管,督促和保障独立董事发挥应有作用。(来源:中国证监会官网、上海证券报、一财网;整理:刘锦平)

编辑:李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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