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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汾阳法院在办理一起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干警对严重怠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独某、李某发出《预处罚通知书》,通过惩戒预警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

案情回顾

2017年1月6日,被执行人独某与汾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独某向汾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7000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后,独某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形成诉讼。汾阳法院于2018年4月8日作出判决,判令独某归还借款本金69888.85元及2018年1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因被执行人独某、李某未按判决履行归还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独某、李某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并未按协议履行。

执行过程

“春雷行动2023”集中攻坚行动启动后,汾阳法院执行干警对历年涉地方金融案件进行集中梳理、重新摸排,并于2023年1月10日对被执行人独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拘留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独某口头承诺尽快履行义务,但一直未实际归还借款本息。

执行干警在现场调查时,得知独某近期正忙于为其子筹办结婚事宜,随即在其户籍地人员聚集的场所张贴《预处罚通知书》及失信曝光信息,限其于规定时间内履行相关义务。若逾期未履行,法院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采取强制拘留措施。

独某看到预处罚通知书后慌了神,与另一名被执行人李某主动到庭履行全部还款义务。

普法时刻

预处罚通知书是对被执行人实施惩戒前的一种善意提醒,是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具体体现,既达到了打击违法、督促执行的目的,又兼具教育性和灵活性,有利于案件善意、高效、快速执行完毕。下一步,汾阳法院将进一步丰富执行手段,积极探索运用预拘留、预罚款等执行措施,以预留时间、提前警告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发出惩戒预警,不断增强执行威慑力,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汾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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