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新修订的《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征地拆迁领域经验丰富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对这一新规从征收拆迁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

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杨在明表示,最高法此次发布的行政赔偿最新司法解释,给征收拆迁当中权益受损的被拆迁人撑腰打气,同时也是对行政机关的违法强拆形成了有力震慑。

有力弥补违法强拆赔偿漏洞

杨在明表示,“行政赔偿不应低于征收补偿”是这次行政赔偿新规的一大亮点。新规第27条中明确,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即地方政府如果违法征收给被拆迁人带来损失,政府除了要支付拆迁补偿,还要另外向被拆迁者支付赔偿。这一原则也是杨在明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时所一直推动的。

杨在明作为中国首位参与拆迁立法的律师,对某些地方政府存在的违法强拆做法感受颇深。被央视评为“2018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的“许水云案”就是由杨在明代理的。

杨在明认为,许水云案的重要意义在于最高法院的裁判打破了现有法律的滞后性,确认了违法强拆应进行惩罚性赔偿的全面赔偿原则,即“行政赔偿不应低于征收补偿”,扭转了以往某些地方政府违法强拆没受处罚反而得利的局势。最高法还把这一案件列为典型案例,通报给各级法院作为参照。

“虽然法院把该案列为典型案例通报给各级法院参照,但毕竟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因此在法律效力上还不能等同于正式的法律。这次最高法在新司法解释中专门针对违法拆迁的情况再次明确‘行政赔偿不应低于征收补偿’,是对这一原则的强化升级。”杨在明表示,“新规有力弥补了违法强拆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因为国家赔偿法在这方面规定尚不完善,以往一些地方政府违法强拆不仅没有得到惩戒,反而因为违法强拆支付的补偿少获利。”

对模糊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清晰界定

杨在明认为,以往的办案实践中,违法拆迁的地方政府需要承担哪些赔偿责任,原有法律规定比较模糊,而这次则对这些模糊的地方进行了清晰界定。

对于补偿款利息、拆迁奖励、补贴等是否属于直接损失,以往在案件审理中是极具争议的内容,新规定进行了明确界定:新规第29条指出,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以及征收补偿费用所应产生的存款利息等也属于《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直接损失范畴。这就意味着,如果被征收人确因征收方的违法强拆行为丧失了领取奖励金或者补助款项的机会,那么这部分费用是要予以赔偿的。

另外,企业厂房、商铺等经营性房屋如果被违法强拆,所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新规也明确了在赔偿范围之列。

杨在明认为“赔偿数额按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这一新条款对违法强拆案件来说有很大的实际价值。《规定》第27条指出,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杨在明分析说,原则上讲,被征收房屋遭违法强制拆除,要以强制拆除行为发生之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为标准计算赔偿。这就明确否定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这一固定不变的计算时点。而如果该价格不足以弥补被拆迁人的损失,可以用选择多个可能的赔偿评估时点,择其中赔偿数额最高者予以计算。

强化被告举证责任但原告不应放弃举证

《规定》第11条指出,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对这个条款,杨在明认为,针对违法强拆案件中导致室内物品损失的情况,虽然强化了被告的举证责任,但原告还是应该积极收集证据,因为这一规定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依靠法官的推定和判断,原告有义务提供证据来帮助法官还原事实真相。

杨在明表示,之所以有这个原则,是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在强拆之前,征收方有义务和职责清点和保存被拆迁人的物品,如果没有保全好,那就是失职,要承担失职的责任。原则虽然如此,但原告的初步举证责任还是有的,否则无法确认到底有多少损失。

杨在明提示面临拆迁的老百姓,要在律师的指导下做好预判,提前转移和保存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因为从办案实践来看,这种物品损失还是很难得到充分赔偿。

杨在明从1995年律师执业至今逾二十五年,长期专注于行政法领域,带领在明律所律师团队办理征地拆迁类案件超2万件,遍布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服务客户5万余人。杨在明在长期实践中,总结了不少经验和规律,出版了《房屋拆迁以案说法实用指南》《拆迁案例胜诉指引》等论著。在杨在明的实践带动和理论指导下,一大批征地拆迁领域的律师人才成长起来。目前中国的拆迁律师,杨在明的弟子已占半壁江山。

除了撰写论著,杨在明还以推动法治进步为己任,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立法方面的建议。2010年,杨在明牵头成立了拆迁立法民间起草小组,草拟了一份《不动产征收与搬迁法》建议稿,受到了业界同仁一致好评。其中的先补偿后征收、增设公众参与权、规划听证制度等内容出现在2011年国务院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当中。2020年,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改公开征集意见阶段,杨在明带领在明律所13位律师向自然资源部提交了修订建议。

“作为一名拆迁律师,我感到自己有义务把在一线办案接触到的实际情况进行总结,为国家立法机关提供参考。”杨在明表示,“未来将继续致力于推动国家赔偿法关于征地拆迁方面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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