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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省政府网获悉,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预警,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及时和准确,发挥价格监测预警在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预警活动。
据悉,该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等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调查、分析、预测、报告、发布及警示等活动。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实行目录管理,目录主要包括居民消费商品和服务、工农业生产资料和重要产品、畜禽养殖和特色农产品、房地产、劳动力、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方面的价格监测事项;价格监测的具体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价格监测项目、指标、代码、表式及采集周期、报告方式等,并适时调整;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及承担的任务,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合法经营、信誉良好、具有行业代表性、具备价格监测数据收集和传输手段的生产经营者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颁发标志牌或者证书,并给予适当补助,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采集价格信息,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其中,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因生产经营调整以及其他原因,不适合价格监测工作需要的,取消其定点单位资格,收回标志牌或者证书。
此办法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违反本办法规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价格应急监测定点单位有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违反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价格应急监测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配合或者拒绝提供相关信息,影响价格监测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见习记者 章沁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