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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施工造成下游地区饮用水水源污染,岳西一居民被罚2.4万元。

日前,岳西县中关乡的储某某在石关乡鹭鸶河狮形组至凤形组开展河道治理工程时,存在排放泥沙到下游河道,且在排放泥沙之前未采取措施,未提前48小时通知下游地区居民,造成下游地区饮用水水源污染的违法行为。

根据岳西县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储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因生产工艺需要排放泥沙的,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并提前48小时通知下游地区,防止排放泥沙对下游地区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的规定。

安庆市岳西县生态环境分局于2023年3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宜环(岳)罚告〔2023〕1号)告知储某某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

依照《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措施,未提前48小时通知下游地区,排放泥沙造成下游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规定,安庆市岳西县生态环境分局近日决定对储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24000.00)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安庆市岳西县生态环境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皖新闻记者 蒋六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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