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为提高《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在社会各界中的覆盖度和普及度,让更多企业享受到《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带来的政策优惠。3月22日,天津海关举行新闻发布会,天津海关党委委员、副关长刘辉介绍了《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的新特点和主要内容。

“根据《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规定,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以开展11项业务,分别是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检测、维修,货物存储,物流分拨,融资租赁,跨境电商,商品展示,国际转口贸易,国际中转,港口作业,期货保税交割,以及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这11项业务拓展了综合保税区的功能,有利于将综合保税区打造为国家改革开放的新高地。我市各综合保税区可以结合自身产业定位,发挥区位优势开展招商引资,企业也可以利用有关政策实现差异化发展。”刘辉说。

据了解,《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规定了保税、免税、退税、缴税等税收政策,体现了综合保税区的税收优势:

一是保税优势。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综合保税区与其他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都可以享受保税政策。这是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业务的基本规定,也是拓展保税功能的根本规定。

二是免税优势。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开展业务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上述货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政策。这些免税政策将降低企业的营商成本,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

三是退税优势。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四是缴税优势。综合保税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出区内销时,可以选择性缴纳关税,区内企业或区外收发货人可以选择按照货物出区时的实际状态(成品)缴纳关税,也可以选择按照其对应进口料件缴纳关税,并补缴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明确了通关便利化措施,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通常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从综合保税区进入境内的货物,区内企业可以办理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即在季度结束的次月15日前办理该季度货物集中申报手续;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及出口关税、不涉及许可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如办公用品、包装物料、劳保用品、少量急用物料等,实施更加便捷的进出区管理模式;区内企业可以利用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设备,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开展加工业务。这些便利措施,是海关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打造综合保税区更优的营商环境。

刘辉表示,下一步,天津海关将会同有关部门用好“新办法”,深耕综合保税区这块保税“创新田”,用好“天津元素”,创好“天津品牌”,不断推进我市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对我市医药医疗、智能制造等高科技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重点项目企业,广泛开展综合保税区政策宣讲,让更多企业用好综合保税区政策;统筹区域发展规模效益和质量效益,协助招商部门引入高附加值新兴产业;拓展“保税+”功能,打造“一企一策”个性化政策“工具箱”,支持区内新兴贸易业态发展,助力天津市“十四五”打造东疆世界级融资租赁聚集区,创出更多像保税租赁这样的“天津品牌”;加强跨部门、跨领域联动创新,深度融合各类创新要素,促进“新办法”出实效,努力形成促进综合保税区发展的“裂变效应”。(津云新闻记者 陈汝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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