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4月18日,天津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洗钱罪具体的洗钱方式,并通过发布的典型案例,解释洗钱罪对金融秩序的危害。

天津检察机关解释,洗钱犯罪是典型的下游犯罪,也就是行为人在进行了毒品、涉黑、贪贿等七类特定犯罪后,为逃避打击,对犯罪所得、收益的一种转移、转换、掩饰、隐瞒活动。七类犯罪中贩毒、贪贿、金融诈骗等犯罪本身就是为了获取不法财物,洗钱犯罪直接帮助实现了这些犯罪的经济利益;还有一些被“清洗”后的赃款,进一步用于反哺这些特定犯罪,更加助长了犯罪。

据了解,目前很多不法分子利用群众的反洗钱意识普遍偏低的弱点,为了逃避司法机关追查,大量使用身边人转移、转换赃款赃物,致使洗钱犯罪呈现“一人贪贿全家洗钱”、“出租出借银行卡帮助亲友洗钱”等特点,社会风气受到影响。天津检察机关提醒:一旦案发,势必受到查处,遭受经济损失,甚至面临刑事追究。

具体洗钱方式上,刑法第191条列举了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四种洗钱方式。同时,在2009年最高法《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又列举了六类洗钱方式。天津检察机关强调,以上并不能涵盖现实中的所有洗钱手段,法律使用“其他”项进行了兜底。实践中,行为人掩饰隐瞒的方式多种多样,因此,只要能够起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方式,都可能构成洗钱罪。

此外,天津检察机关在现场也对自洗钱和他洗钱进行了解释。简而言之,自洗钱就是自己清洗自己的犯罪所得,他洗钱就是帮助别人清洗别人的犯罪所得。他洗钱就是帮助别人洗钱,这个被帮助的人就是从事毒品、涉黑、贪贿等七类特定犯罪的人,如果帮助这些人转移、转换、掩饰、隐瞒这七类犯罪所得,就被称为他洗钱。原本的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只有他洗钱。在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改变了这种理念,修改了洗钱罪,认为这七类人对于自己犯罪所得的掩饰、隐瞒也构成洗钱罪,也就有了自洗钱,自己清洗自己的犯罪所得。

在发布的典型洗钱案中,用现金交易,并没有通过银行账户,亦体现了对金融秩序的破坏。天津检察机关解释,现金交易对金融秩序的危害实际更大,因为通过银行账户的交易始终会留有痕迹,司法机关的查处难度也相对较低,但是现金交易不论从犯罪的主观恶性还是从司法机关的查处难度上看,都要大于银行转账,同时,也更加容易脱离金融机构的监管,大量的现金交易会造成资产流动的无规律性,削弱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效果,增加金融与非金融领域运营风险,从而造成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混乱。因此,不论采取银行账户还是现金交易的方式,只要是属于掩饰隐瞒性质的洗钱行为,从本质上看,都会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津云新闻记者 苑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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