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专项行动以来,天津检察机关对近年来发生的洗钱犯罪案件和掩饰隐瞒类犯罪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深挖洗钱犯罪线索。排查出的线索,按照“一统两分”的方式开展处置,即重点线索统归市检察院指导,分为普通刑事案件线索、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处置,确保全部线索处置规范、可追踪溯源。行动期间,检察机关与相关单位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共同打击犯罪合力。下一步,全市检察机关将推动构建惩治洗钱犯罪工作常态化机制,在线索发掘、介入、处置、审查等各个环节完善工作机制。继续做好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合力惩治犯罪、追赃挽损,切实保障群众权益。
4月18日,记者从市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天津检察机关自2020年5月至2021年12月,开展惩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专项行动以来,全市检察机关以洗钱罪提起公诉43件44人,是天津市之前十年起诉案件数量的3倍,涉及资金2亿余元,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其中,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成功起诉全市首例自洗钱案件,引起较大反响。
相关案例 网络贩卖毒品 利用他人账户“自洗钱”
2021年7月,高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网络发展被告人孟某甲、苏某某等人为其网络销售代理,将含有合成大麻素电子烟及烟弹销往全国各地。同年7月6日至7月23日,孟某甲、苏某某在明知高某某贩卖的电子烟内含有合成大麻素且合成大麻素属于毒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为其代理销售电子烟,其中苏某某负责联系高某某发货,孟某甲负责销售。二被告人先后以273元至328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电子烟或烟弹52支,犯罪所得共计14341元。
在贩卖电子烟过程中,二被告人预谋并利用孟某甲父亲孟某乙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取买家支付的毒资共计13725元,转账至孟某乙基金产品账户赚取收益,后从该基金账户中分多次分散转出,用于支付二人个人支出,以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
今年1月11日,公安东丽分局以高某某、孟某甲、苏某某等36人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嫌疑人孟某甲、苏某某利用孟某甲父亲孟某乙的微信、支付宝账号收取、转移毒资,涉嫌洗钱犯罪。
针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主观上为了躲债而非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辩解,检察机关组建重罪检察、经济犯罪检察联合办案组,自行补充侦查。此后,通过调取涉案微信、支付宝实名注册情况及资金收付等交易记录,查明二人微信、支付宝账户均正常使用,但是主要使用孟某甲父亲微信、支付宝账户进行毒品交易;同时查清了毒品交易赃款的去向,证实二人共同用于个人支出使用;此外,通过调取相关买家证言,查明二人系同居关系,对于贩毒收赃方式存在共谋,其逃避债务的辩解属于犯罪动机的内容,客观反映了其逃避查处的心理,不影响共同掩饰、隐瞒故意的认定。经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二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2022年2月17日、3月15日,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梁某、许某某等11人涉嫌贩卖毒品罪、孟某甲、苏某某涉嫌洗钱罪,向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月1日,东丽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孟某甲、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后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二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