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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网讯:一伙盗贼偷完东西感到心虚,又将其送还,是否构成违法?近日,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  被告人王某、张某为图财,经预谋,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宝坻区郝各庄镇西田五庄村南大白洼渠内盗窃冲锋舟。后因冲锋舟太大无法拖动,二人又叫来被告人李某、杨某,四人一起再次实施盗窃,窃得冲锋舟及冲锋舟内钓竿等物品后,将冲锋舟暂藏于被告人王某的彩钢房内。次日,因怕事情败露,四人又将冲锋舟放回到大白洼渠北侧附近。经宝坻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冲锋舟价值人民币3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杨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作出相应裁判。

.  法官说法:在盗窃他人财物的过程中,主动放弃盗窃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而成功盗窃他人财物,事后还回去,属于盗窃罪既遂。因为,此时财物已经处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盗窃的行为已经完成,后来还回去,只是认定悔过的一个表现,可以作为一个量刑的情节,退赃行为并不影响盗窃罪的认定。本案中,四名被告人以为“完璧归赵”就没事了,但他们不知道,在实施盗窃的那一刻,自己的行为就已触犯法律。(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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