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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本是同林鸟,一朝离婚是非多。近日,汾阳法院王文山法官成功调解一起离婚案件,双方就婚姻问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达成一致。

杨某与贾某经人介绍认识相处后,于1997年在汾阳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又没有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双方于2019年分居,现已分居达3年有余,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杨某向汾阳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一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及婚姻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问题。

为妥善处理好家事纠纷,构建和谐社会,汾阳法院民事法官始终秉持着家事无小事的态度,能调则调、调解优先,最大程度地化解家庭矛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及书记员在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立即组织二人进行庭前调解。调解中,法官充分了解了双方的诉求,面对面释法、背靠背说理,就婚姻问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婚姻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从法律层面上向二人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回应了双方不同的心理预期,打消了各自心中的疑虑;从情理上进行了和风细雨的疏导,引导双方理性面对婚姻现状,探析自己真实的内心世界,在面临婚姻危机时应做出怎样合适的选择。经调解,双方对上述三个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贾某同意与杨某解除婚姻关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也得到了最优解决方案,最终圆满地化解了该起离婚纠纷,真正做到了设身处地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婚姻有成功就会有失败,面对曾经的爱人如今形同陌路,选择体面的、适时的放手,让对方拥有更好的未来,未尝不是一种解脱,一种风度。

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处理中,汾阳法院始终注重办案效果,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以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汾阳法院吕帅 孙嘉怡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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