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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祁门县人民法院3月21日消息,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祁门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原主任汤德胜贪污、受贿一案,并当庭宣判,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5000元,违法所得2110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汤德胜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利用其时任箬坑乡乡长、书记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增工程量、虚构就餐单等方式骗取、非法占有公款合计72020元;并且为项目工程人员或经营人员胡某、汪某某等11人在工程项目承揽或经营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财物共计139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德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骗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为项目工程人员或经营人员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汤德胜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自愿认罚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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