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上借钱给别人,没有纸质借条,只签了“电子借条”,起诉讨债的时候,这个“电子借条”是否能够作为证据?4月19日,记者从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这起只有“电子借条”的民间借贷案件,在经过一系列的认证审核后,法院确认了电子借条的效力,并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台某是朋友关系。2020年12月,台某以公司资金不足为由向张某借款5000元,口头承诺一周内还款。2021年1月,台某再次以运营为由向张某借款5000元,并口头承诺一个月内还款。由于是朋友关系,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协议,只有聊天和转账记录。随后半年时间里,台某陆续向张某偿还了7000元欠款,剩余3000元却以各种理由拖延。

2021年7月,在张某的要求下,台某使用“腾讯电子签”的“小借条”功能,向张某开具了一份电子借条,对双方身份信息、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和管辖法院均予以明确。

今年1月,在张某的多次催要下,台某仍然拒不还款。张某无奈诉至蜀山法院,提交了电子借条、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对微信“电子借条”这种新型证据进行了详细研究,认为张某、台某使用“腾讯电子签”开具的电子借条,系经过人脸核实确认身份真实后,再线上签署。同时,签署完成的借条也使用了区块链存证技术确保其不可篡改,整个流程符合《电子签名法》《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张某提供的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也佐证了双方借款关系,故判令支持了张某要求台某还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微信等聊天软件上,导致后期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关键证据,仅有一些微信聊天记录,有时甚至无法证明微信聊天对象的身份,给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带来很大障碍。《民法典》第469条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电子签名法》第3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黄雪婷 记者 马冰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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