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阜阳市民政局获悉,近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依据《条例》,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工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的,独生子女每年可享20天护理假,非独生子女每年可享7天护理假。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我市老年人口达1383860人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我市60岁及以上人口为1383860人,占16.88%。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1.99个百分点。

市统计局发布的《阜阳市农村养老专题调研报告》显示,我市农村老年人的养老观念依然较为传统,养儿防老观念根深蒂固。在居住方式方面,70%的老年人选择自己居住或与老伴居住,17%的老年人选择与子女一起居住,仅有13%的人选择养老机构居住。在养老方式方面,65%的老年人倾向于子女照料的家庭养老,13%的老年人倾向于养老点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仅17%的老年人选择养老机构养老。

《条例》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培育和传承家庭美德,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履行法定义务,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居住或者就近居住;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工年满60周岁的父母或者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给予职工护理假。职工是独生子女的,每年护理假累计二十日;职工是非独生子女的,每年护理假累计七日。职工在护理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鼓励乡镇建老年食堂

在社区养老方面,《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站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

《条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站、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等,通过新建、改建、整合等方式,建设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合作共建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运营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乡镇(街道)、社区(村)食堂对老年人开放。支持餐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和网络订餐平台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办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

支持智慧养老服务

《条例》明确提出要在全省推行智慧养老服务。省民政部门将组织建设省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鼓励县(市、区)依托省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立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对接餐饮、家政、健康等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具体来说,我省将支持社会力量建立远程居家照护服务系统,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助急等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智能化升级改造,配置健康管理、人身安全监护、家用电器监控、楼寓对讲和应急响应等智能设施。

方松高 通讯员 刘磊 实习生 吕玉茗

来源:颍州晚报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