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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桐城市人民法院双港人民法庭审结了该院受理的首例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今年7月,原告刘某准备驾车上班时,发现昨晚停放在一楼门面房前的车辆被一块掉落的广告牌玻璃砸坏前挡风玻璃,为此支付了1万余元的修理费。后因刘某向门面房所有人即本案被告桂某某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

双港法庭承办法官调查发现,本案广告牌系门面房前租客设立,退租后未拆除,桂某某后将门面房多次转租给他人使用。刘某住房系从桂某某处购买,因该房屋建造时没有规划停车位,刘某平时将车辆停在门面房前空地上,此次事故系广告牌内玻璃脱落造成。桂某某认为刘某的车辆损失应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

在调解未果情况下,双港法庭及时作出判决,认为桂某某作为涉案门面房的所有人,因疏于管理、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致使门面房上方设置的广告牌坠落,砸坏刘某停放在门面房前的车辆,应对此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因私自将车辆停放在此处也应对其车辆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案情和双方过错程度,判决桂某某对刘某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刘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12月5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现实生活中,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进行合理的维护、管理,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一旦发生此类意外事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互商互让的原则,消弭矛盾。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项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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