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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其中明确自今年3月1日起,池州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有所调整。其中,池州市区、九华山风景区1870元;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178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池州市区、九华山风景区19元;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18元。
据悉,这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综合考虑了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就业状况、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变动情况。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还考虑了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劳动者之间的差异等因素。
本次调整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新标准的最大不同在于“口径”发生变化,由原来不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变为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与其他省“口径”一致。
记者 陈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