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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当天上午,在芜湖市赤铸山路与中江大道交叉口区域,一市民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被现场执勤交警予以警告处罚。这也是《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施行当天,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开具的首份罚单。
3月1日上午9时50分赤铸山路与中江大道交叉口
《条例》明确规定驾驶人和搭载人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另据了解,自《条例》出台以来,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已连续开展多轮“三不乱、文明行”专项整治行动,并在城区主要路段路口悬挂和摆放宣传标语,加大《条例》内容的普及力度,引导群众了解熟知《条例》内容,切实提高广大群众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交警部门也提醒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一定要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另外,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未取得临时通行标识或者临时通行期满,切勿上路行驶;
以及对车辆进行加装、拼装、改装等各类违法行为,均将面临交管部门的处罚。
记者 周一平 饶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