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蚌埠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暂行办法就借款申请人及条件、商转公贷款方式、贷款额度等方面作出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资料图片)

  意见征集时间:2023年5月15日至6月15日。

借款申请人及条件

商转公借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为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且必须是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

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除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

(二)商转公贷款涉及的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权属明晰,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权人仅为原商业贷款银行,且无其他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四)原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组合贷中商贷部分不适用本办法。

商转公贷款方式

先还后贷方式。申请人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并经审查批准后,申请人自行结清商业贷款、解除原贷款抵押,重新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借款人提供的本人账户;

以贷还贷方式。已办理商贷的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经审查批准并办理二次抵押贷款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商业银行指定还款专户。

商转公贷款流程

贷款预约初审 。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预约。

2、填写《蚌埠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中心根据填写内容给予初审意见。

第十条贷款申请。借款人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个人信用报告、收入证明、收入银行流水;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

(四)主借款人1类借记卡;

(五)税收完税证明、增值税发票;

(六)商业银行借款合同;

(七)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我市申请商转公贷款时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近六个月缴存明细;

(八)商业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贷证明书》、商转公贷款的还款银行账户(以贷还贷方式提供)。

(九)其他必要的申请材料。

审查审批。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受理。

发放贷款

(一)选择“先还后贷”方式的

1、申请人应自筹资金办理商业贷款结清手续、解除原房产抵押;

2、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商贷结清证明及有关还款凭证、解除抵押权相关材料予以审定;

3、委托银行与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及办理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同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4、公积金中心收到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后,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的银行账户。

(二)选择“以贷还贷”方式的

1、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原商业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贷证明书》和指定还款账户,确定商业贷款提前还款时间和剩余本金,办理转贷事宜。

2、申请人提交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材料,公积金中心发放公积金贷款至原商业银行指定还款账户。

3、原商业贷款银行收到公积金中心放款通知后,在放款日当天办理商业贷款结清手续,并在10日内完成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贷款额度

商转公贷款额度除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相关规定外,不超过商业贷款剩余本金。

借款人采取“以贷还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扣除1个月还款本金后的额度(具体根据商业贷款银行审批通过的提前还款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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