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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印发了《宿州市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试行)》,对散装食品的概念、食品管理制度要求、贮存方式及相关记录档案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结合我市“两个责任”“食安守护”行动,开展为期60天的散装食品经营规范管理专项活动。

根据《宿州市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试行)》,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计量销售的食品(含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经营散装食品,应依法取得含有散装食品销售或相关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散装食品经营者是散装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采取有效质量控制措施,承担散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在商场、超市、零售商店、食杂店及有形市场等场所销售的散装食品,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防腐等设施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空间有效隔离,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距离;贮存、运输和装卸散装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定期消毒、保持清洁,防止散装食品污染;按照原包装标注的保存条件存放,对需要冷藏、冷冻、保温销售的散装食品,设置相应的陈列、保存和仓储设施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温度等特殊要求;按照“生熟分开”原则,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域;散装食品由专人负责,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操作时须穿着清洁的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无毒、清洁的专用售货工具。在货架、货柜、容器、隔离设施等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公示牌,公示牌应当标明以下内容:与原包装标注相符的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方法、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将不同生产日期散装食品混装销售的,须在公示牌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裸装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应设置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及隔离设施,并提供专用工具、包装。

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应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经营等相关资质文件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经营企业应建立散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散装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实行统一配送的连锁经营者,可由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散装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散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原料供货商档案,建立食品加工制作记录,并在经营现场对制售的食品进行标牌公示,内容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

经营者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食品,应立即停止经营或使用,待售食品应立即撤下货架,销毁或暂存在集中区域;销毁应由专人负责,有专门记录;属于应予召回的食品,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召回。

记者 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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