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信托是商业银行将已贴现的未到期的银行承兑票据,以约定的利率转让给特定的信托计划,而对应的理财计划的投资者,作为特定理财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获得相对应的理财收益率。票据信托的投资标的是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商业承兑汇票,其中银行承兑汇票占绝大多数。票据类信托的结构大致为,投资标的多为企业持有和银行通过贴现(转贴现)持有的票据资产,信托公司购买票据资产或其收益权,业务操作中涉及票据鉴别、资金托收等环节的,委托合作银行进行,到期由合作银行向票据承兑行托收,再兑付给投资者。
信托业务有哪些类型?按照信托关系成立的标准,信托业务基本可以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1)任意信任:任意信托也称自由信托或明示信托,根据当事人自由意志建立的信托称为任意信托。这种自由意志明确表现在信托契约中,信托业务大多属于任意信托,主要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自由自愿地形成信托关系。
(2)法定信托:法定信托是与任何信托相对应的一种信托形式。主要指司法机关为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而建立的信托。换句话说,信托当事人之间没有建立信托的意图。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信托关系。不管当事人是什么意思,都要服从司法机关的判决。设立法定信托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财产被非法使用。例如,当某人去世时,他留下了一份遗产,但对遗产的处置没有留下遗言。这个时候,只有法院才能判决遗产的分配。即由法院依法决定遗产的分配。为此,法院要做一系列的准备工作,比如进行法庭调查等等。在法庭调查期间,遗产不能无人照管。此时,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受托人管理遗产,妥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