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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兴化股份(002109)(002109)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给予其他处罚。

据了解,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查,2016年,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延长集团)针对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榆林煤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煤化)存在甲醇业务情形,承诺在榆煤化二期项目建设投产之前,榆煤化的甲醇产品除自用外,全部继续按照延长集团内部定价在内部单位消化,不参与对外市场销售;在榆煤化二期项目建设投产之后,榆煤化的甲醇产品将全部用于自身生产。由于榆煤化二期项目未建,其自2018年起除自用、延长集团内部单位消化外,每年将剩余的部分甲醇对外销售。2018年3月,延长集团承接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榆林煤基芳烃及配套煤矿项目”,其中包括陕西榆林凯越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越煤化)100%股权,凯越煤化主要从事甲醇、硫磺的生产及销售,甲醇主要用于外销。2020年12月,你公司对2016年出具的承诺内容进行了变更,补充出具了新承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榆煤化、凯越煤化2018年-2020年存在将甲醇对外销售情形,违反了延长集团2016年作出的避免甲醇销售同业竞争承诺。

处罚说明如下: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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