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是“千园之城”,公园体量日益庞大,如何做好管理?近日,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公园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据悉,深圳目前无专门的公园立法,此次通过为公园专项立法,回应打造“公园里的深圳”在法律制度上的需要。《条例》突破以往规定,将所有公园绿地纳入绿线范围,鼓励待建地等建设临时公园,规制噪声、放生、垂钓捕捞等游园行为。
公园是镶嵌在鹏城大地上的绿色明珠,是深圳人享有的最美好的公共产品之一。截至2021年底,深圳全市分布着大大小小1238个公园,公园500米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达90.87%,基本实现了市民出门5分钟可达社区公园,2公里可达城市综合公园,5公里可达自然公园的目标。深圳人的周末,不是在公园,就是在去公园的路上。
公园越来越多,自然需要与之相匹配的管理和服务能力。《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是目前正在实施的与公园管理工作相关的地方性法规。随着社会发展,其中的规定已无法满足目前公园类型多样化、功能多元化、体量日益庞大背景下的管理实际,也无法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园科普教育、美化城市、文化宣传、文明倡导等功能的需求。通过公园专项立法,可进一步完善公园工作体系,丰富公园内涵,创新公园管理,是建设“公园里的深圳”的迫切需要。
《条例》标志着深圳公园管理即将迈入法治化、精细化管理新阶段,对于从法律层面厘清管理主体、强化治理责任,特别是加强公园土地保护,规制新型游园行为,贯彻“共建共治共享”理念,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条例》明确了将公园范围纳入绿线范围的责任主体,并对占用公园土地的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确需永久性占用的还需按就近且不少于原面积的原则进行补偿。这从根本上保障了公园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规制放生等新的游园行为,则是直面社会关切,弥补法制空白,为重塑公园游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提供法律依据。凡此种种,都是带着问题意识,从长远角度,为深圳公园事业发展保驾护航。
“法者,治之端也。”深圳要打造“世界级公园城市”,构筑一个通山、达海、贯城、串趣的“公园深圳”,助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典范城市,就必须要有坚实的法制保障。立法所保护的不仅仅是深圳的公园,更是广大市民弥足珍贵的“绿色福祉”,以及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法治,必将让“千园之城”更美好!(评论员 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