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未成年人课间玩耍嬉闹,倘若不慎发生意外,责任如何划分,谁来为意外“买单”?近日,天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学生在校意外受伤而引发的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吴某与刘某、曹某系天长市某小学学生。2021年5月28日,课间休息时,吴某与刘某、曹某在走廊追逐打闹不慎摔伤,导致门牙部分磕断。吴某家长随即带着吴某往返天长、南京两地医院进行治疗,医药费共计2102元,经鉴定,吴某的伤后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9200元。然而,吴某家长与刘某、曹某的家长以及学校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同学课间嬉戏追逐,并无故意侵害他人的目的,虽导致吴某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但就产生损害后果的责任并不能完全归结于一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刘某、曹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课间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学校疏于管理和防范,未及时发现学生课间活动的危险性,采取告诫、制止等约束性措施,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管理,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对吴某损害后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结合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由吴某自担20%责任,被告刘某、曹某各承担20%责任,其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被告学校承担40%责任。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家长、学校共同呵护。一方面,家长应履行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义务,引导孩子增强安全意识,不参与危险活动,玩耍打闹要适度;另一方面,学校应定期适时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强化安全管理和保护,避免此类校园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佘文倩 全媒体记者 郑成雪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