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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9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门诊救治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全面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门诊救治保障。即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我省在全国率先实施统一新冠感染门诊保障待遇,参保人员由于新冠感染在门诊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70%,不设起付线和报销限额;已开通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全部纳入新冠感染门诊统筹结算范围;统一启用“新冠门诊(1102)”医疗类别,结算新冠感染的门诊费用。

取消定点机构结算级别限制。将统筹区域内已开通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结算服务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全部纳入新冠感染门诊统筹结算范围,支持参保人员及时获得门诊救治和保障待遇。

各定点医疗机构需通过“新冠门诊(1102)”医疗类别,选择新冠感染4个疾病诊断编码进行系统结算。医保结算系统根据医疗类别、疾病诊断自动判断待遇算法,实现联网即时结算报销。

参保人员因临时外出、探亲等新冠感染异地就诊的,或在暂不具备联网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因跨年结转需暂停医保结算系统(停机),或因网络故障等导致不能现场即时结算的,可持相关门诊费用票据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见习记者 罗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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