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相继发生“利奇马”台风、河南特大暴雨、四川泸定地震以及湖北十堰燃气爆炸等灾害事故。每一次灾难面前,保险业都在发挥着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为进一步提升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能力,发挥保险防灾减损和经济补偿功能,11月8日,银保监会正式印发《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分级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财产保险灾害事故等级进行划分,并明确各级灾害事故的统筹应对主体和工作措施。

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计,在灾害应对方面,2021年保险业协助救援受灾人员13万人次,协助救援受灾机动车14.7万辆次。在防灾减灾方面,2022年1-4月,保险业投入防灾减灾资金551万元,投入防灾减灾人力2.2万人次,发送预警信息2220万人次。

为更加有力推动灾害事故处置,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银保监会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对财产保险灾害事故进行分级。在具体的分级方面,《办法》对不同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3个等级,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从划分标准来看,灾害事故的损失程度和影响范围是主要判断因素,如特别重大财产保险灾害事故的等级设定标准包括:因发生洪水、台风、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者火灾、爆炸、交通运输事故等事故灾难,造成或可能造成财产保险损失赔付10亿元以上或人身伤亡赔付2000万元以上或被保险人死亡30人以上或对财险公司业务产生特别重大影响。重大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和较大财产保险灾害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有所降低。同时,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视灾害事故演变调整响应级别。

如何处置灾害事故?根据《办法》,灾害发生后,不同级别灾害事故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统筹启动响应,具体来说,特别重大、重大、较大3个等级的灾害事故,分别由银保监会、属地银保监局和银保监分局实施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在具体举措方面,在Ⅰ级响应中,银保监会统筹采取处置措施,并应当强化统筹指导、加强上下联动、落实报告制度。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中,银保监局及银保监分局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立即启动响应、积极应对处置、迅速开展摸排、优化理赔服务、落实报告制度。

对于灾害分级响应分级,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分析,明确各级灾害事故的统筹应对主体和工作措施,明确各部门、单位在灾害事故处置中的职责,这有利于灾害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启动各项处置工作,提高处置工作的效率,更有效地发挥防灾减损,及时赔付,尽快恢复生产、安定生活的作用。

每一次灾难发生,保险业的角色都是逆行者。《办法》也明确了财险公司要切实承担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主体责任。根据《办法》要求,财险公司应服从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统一指挥,在灾害发生后,应当建立健全灾害事故处置机制,明确组织框架,细化事前防范预警、事中应对处置、事后服务保障等各项要求,加强值班值守和队伍建设,确保应对高效有力。财险总公司应当加强对下级机构的统筹指导,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指导支援。

对此,李文中表示,明确财险公司在灾害事故处置中的主体责任,能够有效改变部分公司存在重理赔、轻防灾减损的错误认识,使他们明白保险事故不能“一赔了之”。保险制度除了发挥保险公司的损失补偿功能外还需要发挥保险公司在防灾减损方面的作用,这有利于提高社会财富的安全,降低社会财富的损失。

此外,《办法》还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积极发挥自律协调作用,整合行业资源,推动防灾减损、抢险救援、理赔服务等工作有序开展。要求中国银保信和上海保交所为灾害事故全国范围内的保单信息查询提供支持。

“《办法》实施后,遇到重大灾害事故,监管部门能够更有效地统筹调动保险公司资源与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既能够有效减少损失,又能够更好地安定受灾群众的生产与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李文中如是分析。

谈及下一步工作计划,银保监会表示,将持续推动完善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工作机制,不断提升财险业灾害事故处置质效,进一步发挥好保险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的功能作用。(作者:陈婷婷 李秀梅)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