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源精电(688337.SH)似有向鼎阳科技(688112.SH)发起全面的“专利狙击”之势。
继11月底普源精电以三项专利被侵权为由向后者提起诉讼后,12月9日,公司再次以两项专利被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
两次诉讼涉案赔偿款分别是4875万元、1050万元,如果鼎阳科技被判定侵权,赔偿金额将占到公司2021年净利润(8106万元)的一半以上。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不过,对于前次诉讼,鼎阳科技回应称,预计本次诉讼败诉可能性较低,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近年来,科技公司间在知识产权领域纠纷案例呈上涨趋势,此前光峰科技与台达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历时两年,被冠以“科创板专利诉讼第一案”而备受关注。而由于此番纠纷涉及两家科创板公司,更受市场关注。
目前,上述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结果还有待法院判决。记者注意到,在本次诉讼之前,双方在专利问题上已有交锋,而相关纠纷在上市问询环节就曾受到监管关注。
互为竞争对手
11月底,普源精电公告显示,公司全资子公司就北京普源精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鼎阳科技”)及上海峰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峰时”)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普源精电称,经比对分析,认为鼎阳科技和上海峰时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多款数字万用表产品落入涉案专利ZL200910119840.9 号“测量设备”的保护范围;多款数字示波器产品落入涉案专利ZL201210562286.3 号“具有改进的前端电路的示波器”的保护范围;多款函数/任意波形发生器产品落入涉案专利 ZL201010606965.7 号“双通道信号源通道耦合的方法和装置”的保护范围。该案涉及诉讼标的赔偿款合计4875万元。
约半个月之后,普源精电再次向鼎阳科技提起诉讼。
其认为后者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多款数字万用表产品落入涉案专利ZL200910119838.1 号“一种电流测量装置”的保护范围;多款数字示波器产品落入涉案专利 ZL200910237372.5 号“一种具有阻抗匹配功能的数字示波器”的保护范围。该案涉及诉讼标的赔偿款合计1050元。
综合两次公告来看,普源精电认定鼎阳科技多款产品侵害其5项发明专利,诉讼金额共计5925万元。而鼎阳科技2021年实现净利润为8106万元,扣非净利润为7602万元;今年前三季度,实现净利润1.005亿元,扣非净利润9216万元。涉诉金额占公司2021年净利润一半以上。
公开资料显示,原告北京普源成立于2000年,为前述发明专利的合法专利权人。被告一鼎阳科技成立于2007年,被告二上海峰时成立于2011年,其主要从事经销被告一的产品。
此番涉诉双方均为科创板上市公司,普源精电于2022年4月登陆科创板,鼎阳科技于2021年12月上市。二者的业务均涉及数字示波器、万用表、信号发生器、频谱仪等电子测试测量仪器的研发、销售。
值得关注的是,两者都在招股书中互相认定对方为全球市场的主要竞争对手。鼎阳科技表示,其和普源精电都注重产品研发,均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两公司产品和市场重叠度高,相互重叠的代表性产品档次各有高低、推出时间各有先后,普源精电在全球主要市场是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
在关键财务数据上,以鼎阳科技披露的为例,2018年-2020年,普源精电营收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0.11%,鼎阳科技为19.7%;2020年营业收入分别为3.54亿元、2.21亿元,毛利率分别是55.29%、57.19%,研发投入占比分别是13.41%、13.08%,相关数据剔除了股份支付影响。
在涉及此次诉讼的焦点问题“专利发明”上,从数量上看,二者旗鼓相当。
记者根据智慧芽数据检索,普源精电的专利申请数量为270个,非外观专利申请数量232个,商标数量107个,软件著作权登记总数为49个。鼎阳科技专利申请数量为332个,非专利外观申请数量297个,商标数量19个,软件著作权登记总数为7个。近5年,普源精电有效专利的申请数量为135个,鼎阳科技为201个。
不过,根据智慧芽给出的科创能力评级,普源精电为AA、鼎阳科技为A,前者评级较高,主要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商标数量等高于鼎阳科技。另外以专利被引用比率为指标,智慧芽数据显示,普源精电的技术影响力也略高于鼎阳。
涉嫌硬件专利侵权?
不过,科创能力的高下并不是此次案件的焦点,关键在于,如何认定鼎阳科技是否存在专利侵权行为?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石仕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法院应该是将涉案的鼎阳科技的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普源精电的受保护的技术方案一一进行比对,如果鼎阳科技产品的技术特征均落在普源精电专利方案范围内,就会认定鼎阳科技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其进一步介绍,“主要的取证工作一般包括网上取证和实物鉴证,网上取证一般涉及产品信息、销售方身份信息、销售产品流程、产品价格和销售数量,实物鉴证一般是专业的机构对涉案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鉴证,可以依双方当事人申请进行,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进行,如果当事人一方委托进行的实物鉴证,只能为该当事人的证据。”
就相关的取证工作,普源精电首席战略官程建川在受访时表示,“我们经过前期的一些技术分析对比,认为对方侵权行为是比较明显的。我们发布的两次诉讼公告所涉及的专利布局较早,根据我们的调研,对方涉嫌侵权并且可以取证触达的产品最早追溯到2014年、2015年,大部分都是硬件的专利侵权。分析对方的专利布局发现,在涉诉专利申请时间点前,他们的专利主要是算法类和外观专利,没有和此次涉诉专利同类的专利。”
普源精电知识产权部门相关负责人补充道,“如果从涉诉专利申请的最晚时间点2012年进行分割,在此之前,鼎阳有10多件专利,很多都是外观设计类和实用新型专利,很少见到核心硬件电路,其创新性较弱;而我们在此之前已经申请将近400件专利,尤其在核心硬件电路上都进行了较为完善的专利布局,例如本次涉案专利ZL200910119840.9申请日为2009年、涉案专利ZL201210562286.3申请日为2012年。”
记者查询启信宝数据发现,2008年,鼎阳科技有2条专利,均为外观设计;2009年有8条专利,1条为外观设计,7条为发明专利,涉及数字示波器信号等效采样方法、处理显示数据的方法及系统、检测信号的方法、通道矫正方法等;2010年有4条专利,3条为外观设计;2011年有1条发明专利,为一种多通道数字示波器及其信号同步方法;2012年有4条专利,2条外观设计,1条发明专利是“提高数字示波器触发水平精度的方法、装置及数字示波器”。
不过,对于落入对方专利保护范围内的指控,鼎阳科技并不认可。
鼎阳科技相关人士对以投资者身份致电的记者表示,“我们对专利进行了分析。普源精电认为鼎阳科技的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内,但根据专利内容分析,并没有重合部分。”
专利侵权认定的难点
事实上,要真正判定一方产品落入另一方专利保护范围内,有其难度所在。
石仕福表示,“此次涉及五项发明专利,要判定鼎阳侵权的难点之一在于,普源精电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他指出,上述专利时间跨度较长,且专利申请人有过修订。“如测量设备(专利号ZL200910119840.9)的申请日为2009年12月21日,授权日为2014年12月21日,时间跨度超过5年,期间经过复审程序,专利申请人还对专利文本进行两次修订,尤其是涉及独立权利要求一的修订。”
石仕福指出第二处难点在于,涉案的鼎阳科技产品是否落入涉案的普源精电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需要进行技术特征比对,尤其是涉及等同特征的认定。据相关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实践中对等同的范围有不同的解读,尤其是涉及功能性技术特征的等同认定,涉案的5个发明专利均涉及有多个功能性技术特征,这将加重等同认定的难度。
对此,前述普源精电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人表示,“专利侵权确实需要非常专业的技术判断,要分析产品的核心技术组成、产品功能,自身专利布局、授权情况等,以及自身专利和对方涉诉产品比对情况,还要进行涉诉产品的购买、公证等。”
同时,该负责人也补充道,“在初步认定中,大体上通过产品组成模块和功能模块与涉诉专利进行比对,例如电路板、操作模式与涉诉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比对,从而进行专利侵权方面的判断;对于较为直观的硬件电路设计,通常经过简单拆解比对即可实现侵权认定,如果涉及到一些不是特别明显的特征,例如信号交互等,可能需要第三方的鉴定机构介入。总体分析看,这次涉诉案件侵权事实特别明显,无需鉴定机构介入,当然,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会根据法官的建议提供证据支持。”
与安泰信的陈年往事
普源精电方面连环发起诉讼,显示了其维护自身知识产权的决心。而在此次诉讼背后,还有一桩普源精电与安泰信的陈年往事。从公开资料来看,安泰信与鼎阳科技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据鼎阳科技披露,2006年-2009年期间,鼎阳科技的原第一大股东汤勇军所控制的深圳市安泰信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安泰信)因旗下“用于数字示波器的视频触发装置”专利侵权,被普源精电两次告上法庭。
最终,北京二中院认为安泰信的数字示波器部分专利落入了专利的保护范围,确实存在侵权。因此安泰信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普源精电30万元。北京高院在二审中维持了北京二中院原判。
2007年6月,也就是在诉讼纠纷发生期间,鼎阳科技成立。
据鼎阳披露,秦轲与邵海涛(现公司实控人)系电子科技大学同学,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背景。2005 年,二人已初步研发出数字示波器。而汤勇军控制的安泰信正好生产模拟示波器。因此,三人达成了合作共识。
2005年9月,三人签署了《合作协议书》,拟投资设立新公司,用于经营数字示波器及其他电子仪器设备。三人先以独立的创业团队与安泰信开展业务合作,由创业团队负责研发及生产数字示波器,并以ODM的形式与安泰信进行合作。
并且,在技术来源上,鼎阳科技表示,公司设立之前,数字示波器相关技术均来源于秦轲和邵海涛,安泰信并未拥有数字示波器相关的技术及研发能力,且约定了数字示波器技术来源于秦轲和邵海涛,其开发的技术版权均归属于三方合作的新公司,即鼎阳科技;公司设立之后,其专利技术的开发由研发部门完成并申请知识产权,与汤勇军、安泰信、国睿安泰信无关,不存在技术承接或转移关系。
从时间线来看,在鼎阳科技成立之前,也就是2005年9月至2007年6月间,安泰信的示波器技术可理解为来源于秦轲和邵海涛。
在这段时间,据招股书披露,秦轲与邵海涛的状态为“自主创业”。但在2007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也就是针对普源精电和安泰信的专利侵权案判决中,被告委托代理人邵海涛的身份为“深圳市安泰信电子有限公司职员”。
值得关注的是,鼎阳科技进行科创板IPO时,监管部门也在问询中数次问及普源精电诉安泰信专利侵权案对鼎阳科技的影响。
上交所提出,普源精电曾诉安泰信专利侵权,目前公司使用的发明专利号为 ZL201911355374.4 的“一种高稳定性的视频触发方法及数字示波器”的数字触发技术实现了同样的功能,用于公司核心技术、产品中。上交所因此要求鼎阳科技说明:与汤勇军、安泰信、国睿安泰信是否存在技术纠纷或潜在纠纷,相关技术归属是否清晰;公司核心技术、产品中是否运用到普源精电所诉专利,是否存在相关专利被宣告无效或技术侵权的风险。
对此,鼎阳科技彼时解释称,上述专利与涉诉专利在功能实现的方法不同,该专利技术为公司合法拥有,不存在权利瑕疵,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利的情形。
而安泰信与鼎阳科技有过密切关联,且安泰信曾被判部分侵权普源精电,这一情况是否有助于法官对本次涉诉行为的判定?
石仕福对此解释称,或不足以影响定性。“首先,涉案主体是法人而非自然人,前述普源精电和安泰信的专利权纠纷,与本案在法律层面上关联不大;其次,前面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已经完结,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在2013年4月专利权到期,现在已经过了专利保护期,现在处于无效的状态了。第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用于数字示波器的视频触发装置》,和本案的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有较大差别。”
但石仕福也表示,“从研发阶段到实际生产阶段,其长期的技术积累过程涉及有大量的技术秘密,如果鼎阳科技侵害普源精电的发明专利被认定为恶意,将涉及惩罚性赔偿问题。”
对于此次侵权的指控,鼎阳科技两次公告称,“预计本次诉讼败诉可能性较低,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较小,本次涉及的诉讼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生效判决结果为准。目前公司研发、生产、经营均正常,公司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均不会受到未决诉讼的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而普源精电则对此次诉讼势在必得。“这是对原始技术创新的保护,也是作为头部企业的一种责任。”
对于此次诉讼进程的判断,双方均表示历时或较长,“预计一年左右”才会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