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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种直播平台及网络主播如雨后春笋涌现,主播已经成为当下的热门职业之一。但各大平台主播违约跳槽却屡见不鲜,由此产生的民事纠纷也逐渐增多。近日,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合同纠纷案就是因主播任性跳槽引发。
90后女孩小朱2020年3月与安徽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艺人经纪合约》。约定小朱须在该公司指定的合作平台进行直播,未经许可,小朱不得参加其他平台的互联网演出。
合同签订后,小朱便开始了主播生涯,在某档综艺直播节目中出道,公司也按约定支付小朱利润分成。因长期加班、直播任务等原因,2021年6月,小朱停止了在原公司的直播工作,并跳槽至其他平台进行直播。公司与小朱协商无果,遂起诉要求小朱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及其他费用。
肥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与小朱签订的《艺人经纪合约》及《艺人经纪合约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小朱在合同期限内未按约进行直播,并在未经公司授权的其他互联网平台进行网络直播,违反双方约定,构成违约,且小朱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违约金的主要功能系弥补损失,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100万元过高,根据小朱的收益情况、违约情形以及公司的实际损失,基于公平诚信原则,酌定小朱支付公司违约金8万元。该案经二审终审,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在网红经济驱动下,专业化的网红孵化运营公司也随之产生,但因主播工作的不定时、可流动性质,许多运营公司选择与主播签订经纪合同(非劳动合同)。此类经纪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且在其中约定了较高额的违约金及竞业限制条款。
如出现主播单方违约的情况,法院会根据运营机构提供的实际损失关联证据进行判断该违约金是否具有合理性,并基于公平诚信原则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一旦主播与运营公司签订合同,双方就要依约遵守,诚信为先。
(合报全媒体记者 王晓峰 通讯员 王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