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全省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各类案件,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延伸审判职能作用,完善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司法服务水平。日前发布的典型案例,也为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保护给予警醒和借鉴。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相关资料图)

依法引导提升保护意识

穿山甲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在保护森林、堤坝,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因盗猎屡禁不止,穿山甲数量锐减,野外穿山甲种群更是极为少见,几乎成为濒临灭绝的物种。

2020年4月至11月,王某洲非法购买穿山甲甲片7.95吨,价值4014万余元,后通过物流、货运等方式运回亳州,卖给卢某涛、孙某民、许某唤等人,张某按照王某洲的安排负责接收物流、支付货款和送货。未及售出的穿山甲甲片,李某青、王某民按照王某洲的安排,储存于各自家中。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王某洲等人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洲等人有期徒刑12年6个月至1年8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25万元;判令王某洲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014万余元,其他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根据侵权责任大小连带赔偿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并登报道歉。

【评析】

穿山甲鳞片虽具有一定的药用功效,但它并非必需、唯一、不可替代的中药材,在2020年版《中国药典》中,包括穿山甲在内的4个品种未被继续收载进“药材和饮片”。本案中,王某洲等人虽未直接施行猎杀行为,但其收购、销售、运输等行为推动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进度,加快了物种灭绝速度,造成野生动物资源受损,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传递了司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取缔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坚定决心,同时教育引导公众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自觉摒弃购买、使用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

严惩“摸金校尉”

保护人文遗迹

人文遗迹在科学、文化、历史、美学、教育等方面具有极高的价值,一旦遭到破坏很难修复。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祁某生、左某成等人分别组成盗掘团伙,使用洛阳铲、钢针等盗墓工具在寿县、淮南市谢家集区、庐江县、怀远县等地多次流窜作案,盗掘古墓葬,其中4处被盗掘地为战国至汉代时期的古墓葬。后高某军、陈某喜将前述在庐江县内盗掘而得的青铜剑、陶罐等三级文物8件、数枚青铜钱币等一般文物交由周某会倒卖,周某会以27000元的价格将上述文物卖给余某志(另案处理)。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祁某生等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周某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三级文物5件以上,其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判处被告人祁某生等人有期徒刑13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7万元。

【评析】

人文遗迹属环境要素之一,与其他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共同组成我国环境保护法所称的环境。本案犯罪主体是专业化犯罪团伙,具有资金提供、勘探墓葬、盗掘墓葬、销售分赃“一条龙”作业的特征。人民法院结合古墓葬损害结果、文物等级,各被告参与作案次数、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等因素,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了依法从重处罚。

剑指非法采砂

用足用好罚金刑

盗采江砂不仅破坏长江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还影响长江水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具有严重危害性。

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11月,彭某民等人为牟取暴利,形成了以彭某民为首要分子,陆某民、孙某华等人为重要固定成员,刘某军、赵某龙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长期盘踞在芜湖市东梁山一带长江水域,大肆盗采江砂,非法开采江砂170048吨,涉案金额4602996元,造成河床原始结构受损94550立方米,水源涵养量减少50913立方米,对河床的稳定性和安全造成威胁,严重危及江岸堤坝安全,影响长江防洪安全、航道安全、生态安全。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彭某民等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长江河道禁采区范围内擅自采矿,均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民等人有期徒刑6年至11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10万余元,判令彭某民等人按照各自参与犯罪部分,分别对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5215714元、惩罚性赔偿52157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中,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及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依法对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定罪量刑,用足用好罚金刑,增强了刑事制裁力度。同时,在判令彭某民等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之外,结合具体案情,以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作为计算基数,综合考虑各被告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了惩罚性赔偿数额。

保护植物多样性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植物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植物多样性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2022年3月,梅某宝数次到休宁县城北农贸市场收购野生兰花,后分别放置于其经营的两个花店出售。4月1日,林业调查人员从其店铺查获22盆野生兰花。经鉴定,案涉22盆兰花均为野生春兰,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休宁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梅某宝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春兰,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梅某宝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野生兰花属天然生长的兰科植物,在2021年公布的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除兔耳兰以外的所有野生兰属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中,本着“判处一案、挽救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现身说法倡导野生春兰保护,对其依法适用缓刑,对警示引导公众树立法律意识,杜绝非法采挖、移栽珍贵野生植物,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较好的教育示范作用。案件宣判后,休宁县人民法院联合检察、林业部门,将案涉22盆野生兰花移植至齐云山国家公园,确保其在适宜的环境下生长。

延伸阅读

安徽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

2022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5275件,审结14661件。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审结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的刑事案件1051件。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审结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1202件,涉案金额29.61亿元。发挥行政审判预防与监督功能,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监管职责,引导行政相对人遵守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审结环境资源行政案件2408件。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审结案件311件,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公众参与”原则,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增强人民群众环境保护意识,依法保障公众对环境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强环境资源案件庭审、磋商内容、调解协议、裁判文书公开。在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庭审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旁听庭审。省高院坚持常态化发布《安徽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各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展普法宣传、生态修复活动、旁听案件庭审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有效提升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法治意识。( 本报通讯员 高 宣 本报记者 李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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