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怎么办】
去年,领导干部老王多次率队到辖区某企业落实助企纾困政策。事后,该企业邀请老王担任政策顾问,并支付报酬。在报告个人事项时,老王心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如不报算了。他的想法对吗?
【“纪律君”如是说】
作为领导干部,老王接受辖区企业邀请违规兼职取酬,已经属于违纪违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在填报个人事项时,老王如果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错误想法隐瞒不报,则是错上加错。《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因此,对于老王来说,如实报告,停止违规兼职,退回违纪所得,才是正道。
【相关案例】
2015年,浙江省舟山市贸促会原副会长顾浩通、市商务局原副调研员孙平退休后,未向本单位党组报告,擅自到某公司工作,并违规领取薪酬。2018年4月,浙江省委组织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领导干部兼职专项督查工作,顾浩通、孙平未如实向组织报告,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兼职事项报告时,隐瞒违规兼职取酬的事实,并作出“本人对填报内容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瞒报、漏报、愿意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组织处理”的承诺签名。2020年,两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退缴违规所得。
【延伸阅读】
请示报告制度是党内重要制度,实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定,是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体现,也是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举措。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是检验领导干部对党组织是否忠诚老实的重要标志。作为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绝不仅仅是个人“小节”,而是不守纪律规矩的“失节”,终将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记者 宁若鸿 通讯员 深纪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