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天津市人社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印发《天津市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该办法扩大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保障了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或者超龄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的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等权益。

该办法不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拥有充分的选择权,可自愿决定是否为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或者超龄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按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参加工伤保险不作为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依据。

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护理、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五级、六级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可与参保人员协议约定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得补缴工伤保险费,在用人单位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待遇。

此外,停工留薪期间(含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应继续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未继续缴纳的,用人单位承担期间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责任。停工留薪期满之日超出三方实习协议期或用工协议期的,应缴纳工伤保险至三方实习协议或者用工协议期满,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至停工留薪期满。(津云新闻记者段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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