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蚌埠固镇法院6月6日发布,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石某将李某木及其父母、爷爷告上法庭。最终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曹某杰(父母)赔偿石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69218.92元;被告李某保(爷爷)对上述赔偿数额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6月30日,李某保将三轮电动车停放在固镇县濠城镇菜市场附近,其孙子李某木(未满5岁)玩耍时突然启动三轮电动车,与行人石某发生刮碰,造成石某股骨远端骨折、胫骨近端及腓骨头骨折、膝关节损伤等多处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石某住院治疗18天,花去医疗费27000余元。

该起事故经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保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石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保垫付5000元医疗费。

固镇法审理认为,本起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李某保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本案的实际侵权人系其孙子李某木,而李某木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履行能力,应由李某木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保是三轮电动车的管理人,由于其疏于对三轮电动车的管理造成损害后果,故其对石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核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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