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昨日,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我市开展惩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成果情况进行通报,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自2020年5月至2021年12月,全市检察机关以洗钱罪提起公诉43件44人,是天津市之前十年起诉案件数量的3倍,涉及资金2亿余元,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什么是“自洗钱”犯罪?“自洗钱就是自己清洗自己的犯罪所得。”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陈辉介绍,东丽区检察院成功起诉全市首例自洗钱案件,在全市引起较大反响。
2021年7月,高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贩卖的电子烟及烟弹内含有合成大麻素且合成大麻素属于毒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发展被告人孟某甲、苏某某等人为其网络销售代理,将该种电子烟及烟弹销往全国各地。两个被告人先后以273元至328元不等的价格向曹某某、邢某某等人贩卖电子烟或烟弹52支,犯罪所得共计14341元。
在实施上述贩卖电子烟过程中,两个被告人预谋并利用孟某甲父亲孟某乙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取买家支付的毒资共计13725元,随后,转账至孟某乙基金产品账户赚取收益,后从该基金账户中分多次分散转出,用于支付二人经营淘宝店铺的刷单费用,剩余部分转移至他人银行账户后用于个人支出,以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
2022年4月1日,东丽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孟某甲、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后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两个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专项行动期间,我们全面梳理核查洗钱犯罪上游七类犯罪案件、掩饰隐瞒类犯罪案件,挖掘洗钱犯罪线索。”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博法说,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在全市首例自洗钱案件中,严格落实“一案双查”要求,注重从“两条线”审查:一是毒品流通线;二是毒赃流转线。审查案件过程中,要对涉案财物的来源和去向进行全面查证,详细审查银行账户资金交易明细和第三方支付交易明细等客观性证据,对大额取现、不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资金等情况进行排查,查明毒赃流转链条,依法追捕追诉涉毒洗钱犯罪。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委、最高法、最高检等11家单位联合发布的《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已经实施。全市检察机关将以贯彻落实三年行动计划为契机,以维护金融安全和助力上游犯罪‘打财断血’为着眼点,持续推进天津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刘博法说。(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