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爱国卫生条例》5月1日起实施

明确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

河北新闻网讯(燕都融媒体记者李会嫔)为促进爱国卫生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石家庄市爱国卫生条例》,5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爱国卫生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条例明确每年四月为本市爱国卫生月,并就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民权利义务、投诉举报等事宜作出规定。同时,为助力打好疫情防控遭遇战,在第十条明确规定“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时,爱卫会应当组织动员有关单位和群众参加爱国卫生活动,落实群防、群控、群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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