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

随着经济形态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走向数字经济,数据已成为关键的生产要素,并成为促进全要素生产率提升的重要动因。

产权配置是要素市场构建的基础。当前数据的产权配置机制和规则不健全,数据主体之间的权责利配置不对等、不清晰、不充分,不能有效支撑数据要素市场构建。

产权是主体对其所有物的使用、支配、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之和。数据作为一种特殊的“物”,具有可复制、易传输、非独存等特性,因而具有独特的产权属性。

数据及其产权的独特属性,决定了数据的产权配置不能如同普通物品一般按经典产权理论进行产权划分,而需要依据其在生产者、使用者、监管方以及数据所依附的平台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进行产权配置,同时还需要有与之相匹配的技术系统予以支持。

以数据的不同属性为依据,构建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平台权等多权分离的产权配置模型。

根据数据从生成、流通、利用到销毁等全生命周期各环节的参与对象,将数据主体归集为数据发布方、数据请求方、数据撮合方(平台)和数据监管方等,对应的数据产权类型分为数据所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平台权和数据管理权。

在实际的数据流通过程中,数据所有权来源于直接生产或创造数据的主体,亦可通过交易等方式让渡获得,但需要满足相关的法律要求,一般认为将数据发布方作为数据所有权的拥有者。使用权是指为使用数据而通过共享、交换或交易等行为获取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一定限制条件下使用特定数据的权利,数据请求方可以获得数据使用权。数据所有者(数据发布方)和数据撮合方(平台)对数据享有一定的数据管理权,该项权利可对数据的使用范围、流通方式、数据格式等数据规则进行定义和监督。数据平台权是指通过数据撮合方或者第三方平台进行数据共享、交换和交易让渡的部分权利,可表现为有限的管理权或使用权,以及与管理、使用无关的获取收益权利等。多权分离的产权配置模型使得数据要素市场中的各方可以从关注数据本身而变为关注数据的某项权益,从而淡化了数据为我所有,转而寻求数据为我所用。

以数据的多利益主体约束和权属可分割属性为核心,构建数据产权的权利束模型。数据所有权明确数据归属和数据变现的受益者,其核心包含声明权、可携权、收益权和申诉权。数据管理权的核心是确保数据的安全、有效和及时更新等内容。此外,数据管理权还赋予数据所有者或平台定义数据的使用范围、流通方式、数据格式等数据规则的权利。

数据平台权含有三方面的权利,一是平台按照与数据所有者约定,有使用数据提升平台服务水平的权利,以及其他用途的权利;二是平台有权利将数据源按照平台规则进行格式化和重构的权利;三是平台对数据的发布和利用进行监督和审计,并进行违规处罚。此处的平台可以分为撮合平台和监管平台。数据使用权赋予数据请求者按照(平台或者发布者)规定使用数据的权利,同时要求数据的使用需能够进行审计。

构建以数据交换为核心的数据标识及确权系统,支持数据产权配置的理念和政策落地。数据的产权配置理念和政策主张必须通过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落地实现。因此,数据的产权配置实现路径必须包含技术方案和系统。多权分离的产权配置模型不要求将数据进行中心化的归集,而是在原始数据不离地的情况下,以标识技术、区块链技术、隐私计算技术、云数据仓库技术为工具,完成对数据各类权利,尤其是使用权的确权和交换。在数据交换过程中,各数据主体依据其权限范围使用和管理数据,任何接入该系统的公共数据、社会商业数据以及各类物联网数据等都能够获得与其他数据源进行融合和价值倍增的机会,并充分释放数据要素的应用潜能。

(作者李晓东,为伏羲智库创始人,清华大学互联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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