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布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试行标准
不得以任何形式借文化艺术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
河北日报讯(记者桑珊)日前,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印发《河北省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对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条件、机构设置、场地设施、从业人员、培训项目内容及材料等方面进一步规范。要求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为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借文化艺术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相关规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需要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不得使用“国际”“世界”“全球”“中华”“中国”“全国”“中央”等字样,不得带有中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军队编号的名称,不得使用大学、学院、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字样。
培训机构的场所,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或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培训机构,且不能与学科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为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培训机构的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具有1年及以上从教或教育实习经历,并满足相关条件。
培训项目内容及材料上,不得以任何形式借文化艺术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所有培训材料应当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得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此外,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开始时间不得早于8:30,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