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演员景甜违法广告代言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景甜广告代言违法所得共计257.9万元。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景甜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64.22万元(罚没金额合计722.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消息一经发布,立即冲上热搜榜第一,可见关注度之高。近年来,明星代言“翻车”频发。代言时冲在前头,出事后躲在最后,已成为明星代言“翻车”后的标配。明星代言“爆雷”后,基本遵循“道歉-解约-重来”这个标准流程。因此,要求明星代言承担连带责任的呼声一直很高。
《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如果违反,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如果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也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类似规定。
可见,明星虚假代言本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不过平时没有严格执法罢了。对明星代言“翻车”,必须加大执法力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而对于明星这样的公众人物来说,应当遵守广告法等法律,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接受代言前,应当查验所代言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质,代言产品和服务是否内容真实、符合监管要求。正像网友所言:“影响越大,责任越大。”
以往,明星代言“翻车”后,代言明星总以一句“对不起”撇清责任,而今后,公开道歉不灵了,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不能逃避。由此,代言“翻车”被重罚,警示明星莫“失范”。明星代言乱象丛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长期以来执法不严,连带责任条款形同虚设。所以,根治明星代言乱象,提醒明星谨慎选择代言产品的同时,还应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倒逼明星代言慎之又慎。(刘天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