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纵深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改革最近又迈出里程碑式一步。就在8月11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印发《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试行)》,在国内开政府机构建立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先河。据悉,这是国内首部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法律文件。

个人破产制度是成熟市场经济环境应有的救济退出机制,当前,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个人破产的法规。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仅有《企业破产法》,被学者们称为“半部破产法”。

深圳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发展较为完善、成熟的地区。早在1993年,深圳就率先在全国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为国家企业破产法的出台积累经验。时隔27年,深圳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补齐“半部破产法”,以法治保障“宽容失败”,为创业者“托底”,让失败者前行,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热情,为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

记者从深圳破产法庭获悉,个人破产试点一年多以来,截至今年2月28日,深圳中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1031件,每月平均收到申请近86件。

自率先试点个人破产制度以来,深圳勇闯“无人区”,积极构建“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先后办结梁某个人破产重整案、呼某个人破产清算案等一大批在全国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高效、透明、稳定的破产制度实践,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保驾护航,为健全国家统一破产制度和办理体系提供示范。(记者 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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