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取证、证据审查等问题。意见规定,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电子数据等材料,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作为证据使用。

随着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数量也呈逐年上升趋势。2017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共计28.2万余件,共涉及66万余名被告人。信息网络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链条性、跨地域性、涉众性等特征突显,既对社会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也给办案机关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考验。

与传统犯罪更多通过照片辨认、视频比对、指纹比对等方式直接认定行为人不同,网络犯罪更多是借助电子设备和网络账号实施,行为人匿名躲在了互联网的背后,因而增加了办案难度,更难被发现。然而网络总是有记忆的,网络空间更容易留下痕迹,只不过,这些证据大多都是电子数据。只有增强对电子数据的审查运用,才能更加适应惩治网络犯罪的现实需要。

电子数据被称为信息时代的“证据之王”,在刑事案件尤其是网络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电子数据具有特殊属性,技术性强、更为抽象且数量众多。进一步规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对电子数据等材料的取证规则,特别是对跨地域调取电子数据在收集和传输等具体方式上的明确,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电子数据的证据价值,让电子数据更好地“说话”,从而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有效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切实保障公众合法权益。(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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