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男子丁某某冒充支付宝工作人员

以安装支付机器或提升支付宝花呗额度为由

多次实施盗窃、诈骗行为

近日

谯城区法院宣判了该案

法院以盗窃罪、诈骗罪数罪

并罚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经审理查明,2019年6、7月份,被告人丁某某在谯城区某三鲜面馆,自称支付宝后台管理员,以上门安装支付宝线下支付机器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高某的信任,后向刘某某、高某索要支付宝密码及验证密码,自行操作刘某某、高某的手机上的支付宝进行网络贷款和网络转账,获取资金供自己消费。丁某某共盗走刘某某的网络贷款人民币60065元,盗走高某网络贷款人民币8200元。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丁某某在被害人丁某家中,以做账为由操作丁某的手机并索要支付宝支付密码,在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丁某身份贷款,贷款成功后,把丁某支付宝内的30400元人民币转到自己卡内以供自己消费。综上,丁某某共盗窃他人财物98665元。

2020年2月7日,被告人丁某某以转安全金为由,让刘某某给其转账3400元,称转账后24小时就可以转回来,随即刘某某向丁某某转账3400元。同年4月24日,被告人丁某某在亳州市高新区万达广场附近联系了滴滴司机即被害人徐某的车辆出行,丁某某自称是支付宝“刷脸机”的客服,可以帮助徐某提升支付宝花呗额度和套现,在取得徐某信任后,骗取徐某人民币6000元。综上,丁某某共诈骗他人财物9400元。

另查明,丁某某已退还被害人丁某15000元并取得谅解;已退还被害人高某237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应予并罚。丁某某当庭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记者:李锦文通讯员:郑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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