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位于广东东莞的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以下简称观音山公园)经营管理方多次通过电话或书面的方式向当地有关部门举报公园内存在的毁林现象,但收效甚微。

作为观音山公园经营管理方的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音山公司)有关负责人认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究竟是谁在观音山公园不断毁林,破坏森林生态?应该由谁对毁林区域进行植树复绿?当地有关部门该如何履行法定职责?观音山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切实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必须尽快搞清楚这些问题。

多次举报无果 毁林屡禁不止

“自2003年起,公园内特别是在仙泉水库四周及公园正门两侧等区域,村民违法砍伐原始次生林栽种果树的现象时有发生。”观音山公司在2020年11月20日提交给东莞市林业局的书面报案材料中这样表述。

据观音山公司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公园内被人为破坏的原始次生林面积达1000多亩,多处景观被破坏,数条瀑布断流,水土流失相当严重,山体滑坡现象时有发生,甚至造成了一定的火灾隐患,直接侵害了公园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公园的经营管理秩序和收益。

观音山公司提供的书面报案材料还显示:“2003年11月4日,有三个人在公园内的普渡桥砍树。当天下午及第二天上午,又有多人进入公园砍伐树木。11月6日,有人在仙泉游泳池对面的山坡上砍伐大量树木,并挖树坑75个,准备扩种果树。11月10日下午,公园保安员拦住一个扛着被砍树木的民工并将其移交东莞樟木头镇林业站处理。至2003年12月初,仅在公园西大门至会展中心公路两侧、会展中心靠近半山酒店一侧和仙泉水库周边的山坡林地,被破坏面积累计就超过600亩。”

观音山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每当发现非法砍伐的情况时,公园有关工作人员都会及时向属地石新社区、樟木头镇林业站反映情况,但是非法砍伐树木的情况仍时有发生。2003年11月18日和12月4日,观音山公司曾分别向东莞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樟木头镇林业站和东莞市林业局书面报告了上述情况。

2004年2月20日,公园工程部工作人员在普渡桥检查道路工程质量时,发现村民在山上砍伐树木。同年3月23日,观音山公司向东莞市林业局递送了《关于制止村民在观音山森林公园砍伐森林和私种果树的请示》。

上述书面报案材料显示,2008年至2015年,几乎每年都存在村民砍伐树木、私种果树等现象,观音山公司也多次向当地有关部门举报反映情况。

2015年11月26日,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受观音山公司委托,得出了这样的鉴定意见:通过现场勘查,依据在观音山公园内航拍所得的影像及数据资料,确认在公园范围内至少存在荔枝林13块,面积至少为1085.91亩。

2019年4月17日,公园工作人员发现有村民砍伐森林开辟山地种果树,毁林面积有500多平方米。当年4月27日和5月31日,观音山公司向东莞市林业局进行了书面举报和报案。但东莞市林业局2019年7月17日作出的《关于报案处理情况的答复》(东林函[2019]454号)载明:“现场没有发现砍伐树木情况。”

2020年11月19日,公园工作人员在“七星围”山头处发现,在2019年4月17日发现的500多平方米被毁林开荒处,又有150平方米左右的林地树木被砍、草木丛干死,已变成荒地。

2020年11月20日,观音山公司在给东莞市林业局的书面报案材料中表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为了生态环境保护,再次向东莞市林业局书面举报,恳请东莞市林业局履行职责,对公园内毁林开荒种植果树、违法建房人为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怎样调查取证 如何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20日,观音山公司在给东莞市林业局的书面报案材料中称,2015年4月9日,东莞市林业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告知观音山公司,针对其反映的村民乱砍伐1000多亩林木问题,东莞市政府高度重视,曾派出市纪委、市森林公安局和东莞市林业局林政科前往调查。今后如发生村民乱砍滥伐的事情,东莞市林业局一定会及时处理。

2021年1月15日,东莞市林业局向观音山公司作出了《关于报案处理情况的答复》(东林函[2021]20号)。该答复称:“一、材料中提及2019年及之前的情况,我局已于2019年7月17日在《关于报案处理情况的答复》(东林函[2019]454号)中答复你公司。二、材料中提及2020年11月19日你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又有150平方米左右的林地树木被砍、草木丛干死,已变成荒地的情况。经调查,该处与你公司于2019年举报的地方为同一个地点,因去年复绿种植的树苗枯死,导致目前该地块尚没有林木覆盖。我局已督促属地樟木头镇石新社区适时做好该地块的植树复绿。”观音山公司认为,上述仅作书面答复而不对投诉、报案材料中列出的违法问题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的做法是一种变相的不作为。

东莞市林业局表示,其“已经对2003年至2019年的举报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并作出答复,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依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违法行为发生;(二)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此外,《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明确,凡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四)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东莞市林业局表示,由于观音山公园一方未能提供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相关线索,调查核实亦无发现违法行为人,没有具体的违法行为证据,不满足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的条件。

北京市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子君表示,不能因为暂时找不到违法行为人就不立案,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

职责不能缺位 监管亟待加强

针对观音山公司反映的2019年4月17日发现有村民砍伐林木的问题,当年6月27日,东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答复称,2019年5月27日,由樟木头石新社区张贴通告一周(无法找到当事人)。

对此,公园一方提出疑问:“这样一个告示张贴在人迹罕至的山腰处的砍伐现场,周围都是树林,能有几个人看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东莞市林业局2019年7月17日作出的《关于报案处理情况的答复》称:“我局已于2019年6月督促社区对这两处被开垦的地块进行植树复绿。同年6月19日,属地社区已对该地块进行了植树复绿。”

2020年12月10日,石新社区居委员会向东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作出的《关于复绿情况报告》称:“关于‘七星围’区域复绿的情况,我社区于2019年6月进行复绿,并多次派人进行施肥管护,因天气干燥,土壤养分不足,选择树种有误,我社区于近日补种了白玉兰等树种。”

观音山公园管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园管委会作为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对于破坏森林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不具备行政处罚权,而具有法定职责的有关部门对于破坏森林的违法行为不积极作为,导致破坏森林的行为屡禁不止。

为了明确监督责任、提升监督能力,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今年7月2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实行林长制督查考核制度,明确建立森林督查制度,加强森林资源执法监督。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森林资源派驻监督工作机制,并对森林资源监督措施进行了规定。(记者 杨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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