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在一些市民眼中是出行神器,“万物皆可载”,时常图一时方便,心存侥幸把三轮电动车当成了客货两用的车辆。殊不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要担责。

近日,阜阳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两名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均担责。


【资料图】

拉货的电动三轮车遇上载人的,引发事故致人受伤

2020年12月2日,颍上县刘集乡夏杨路丁字路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两辆电动三轮车相撞。

当时,徐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车上载有超长木梯。由于这个木梯过长,对由西向北转弯的吴某无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威胁。

为了躲避木梯,吴某紧急避让,结果电动三轮车撞到了马路牙子上,致使搭载吴某电动三轮车的周某受伤。

周某在医院治疗10余天,花费医疗费3000余元。经鉴定,周某右侧肋骨骨折损伤属轻伤二级;外伤后误工期限为150日;伤后60日需增加营养,伤后60日需设一人护理。

周某认为,徐某和吴某应该对自己的伤情负责,便将两人起诉到颍上法院,要求两人共同赔偿3万余元。

一车主担责70%,一车主担责30%

颍上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认为法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徐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且载着超长物件,是引起险情的人,应对吴某避险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紧急避险人吴某违法用电动三轮车载人且转弯时未让直行,通过路口时也未遵循减速慢行、安全通过的交通规则,其避险措施不当。故紧急避险人吴某也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由此,颍上法院酌定徐某承担周某损失的70%,吴某承担周某损失的30%。根据法律规定,周某的合理损失为3万余元,故一审判决徐某承担2.1万余元,吴某赔偿周某9000余元。

一审判决后,徐某和吴某均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提醒:电动三轮车的转向、制动等安全性能普遍较差,在违法载人或装载货物的情况下,更容易发生事故。另一方面,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一些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证,更别提买交强险。这就意味着,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得不到相应保障,所以在购买之前,应及时了解相关规定。

因此,为了安全,一定要自觉抵制电动三轮车违法载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出行。

楚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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