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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1日,王某、王某庆在核酸筛查中结果异常,随后被送往集中隔离点隔离,经市疾控中心复核后确定为阳性。
经查:2022年10月4日22时许,王某(装修从业人员)驾驶轿车从省外中高风险地区到合肥市三十头道口下高速,被防疫人员查出并要求隔离。但王某不愿隔离,自行返回。随后,王某将其所驾车辆停放在附近高速服务区,并电话联系在肥朋友王某庆(装修从业人员),两人约定在高速服务区见面。后王某庆驾驶车辆到该高速服务区,两人商量同乘王某庆车辆下高速道口,王某将其所驾车辆停放在服务区。下高速时,王某使用王某庆另一部无中高风险地区行程的手机供防疫人员查验后,于当日23时许从肥东县梁园高速道口下高速,进入新站高新区住处。
10月6日,肥东县疫情防控有关工作人员在对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开展核查工作中,询问王某当时所在位置,王某谎称自己在省外某地,故意隐瞒仍在合肥的事实。
10月7日,王某乘坐王某庆驾驶的车辆到高速服务区取车,王某再次使用王某庆提供的无中高风险地区行程的手机供肥东高速道口防疫人员核查后被放行。
10月5日至10日期间,两人均有不同程度的咳嗽、发热等症状,但仍前往肥东、新站、瑶海、蜀山等地,从事装修维修工作,并在有关商贸城、加油站、家具厂、大排档、超市、洗浴、饭店等公共场所活动。
王某、王某庆在疫情防控中,共同故意规避道口工作人员两码核查及后期跟进核查,且不向社区报备;10月5日至10日期间,两人中仅王某在7日参加一次核酸检测,其他时间两人均未参加核酸检测,并在多处公共场所活动,造成病毒长时间隐匿传播,引发多人被感染。
王某、王某庆行为已严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肥东县公安机关已对两人刑事立案侦查,并将依法追究责任。顾任玲 记者 沈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