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正在成为我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方兴未艾,电子商务、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风起云涌,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交易繁荣活跃的同时,也引发许多新类型民事纠纷和诉讼案件。
媒体报道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有的放矢,切中时弊。从现实看,无论是恶意刷单行为还是利用短视频侵犯他人肖像权,无论是网络主播擅自转会还是平面模特专属条款,都是数字经济背景下产生的新类型民事纠纷和诉讼案件。这一方面反映出数字经济领域中个别市场主体缺乏诚信意识和法治思维,同时也折射出在新模式新业态层出不穷的背景下,相关法律规则和行为规范相形见绌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不过这只是其一。从长远看,要加快数字经济发展,使其真正成为我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不应止于一般“打补丁”式的“细化”“完善”,而是有待进行专门的立法为之护航。不难发现,当下,数字经济已成我国经济增长的主引擎、转型升级的主动能、创业创新的主阵地。但美中有不足:除了由此引发许多新类型民事纠纷和诉讼案件,司法成本,数字基础设施不匹配、数字要素流通不畅、核心技术产业不够强、数字化转型融合不够深入等问题,更是成为数字经济发展壮大的羁绊和硬伤。因此要从根本上破解这些问题,光靠一些“零打碎敲”恐怕不成,唯有立足当下,着眼长远,为数字经济立法,从而让数字经济步入法治轨道,方可拨乱反正,正本清源,达到预期效果。
立法护航数字经济,就是要把全国各地此前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经验、制度,上升为具有刚性约束的法律法规,同时与时俱进,解决一些体制机制性障碍、重点难点问题,以法治手段引领和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进而言之,新模式新业态不能成为市场监管的空白,社会治理应当及时向数字领域延伸。同时,无论这方面的监管还是治理,不能流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需要由表及里、由外而内统筹兼顾,通过立法,把治理理念贯穿于数字经济发展全过程,用整体智治的理念激发创新潜能和治理效能,使新类型市场主体有所遵循、使数字经济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毕竟,发展数字经济是时代潮流,使其真正成为我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更是意义重大。而相应的,我们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却相对显得不仅滞后,而且不少还是空白。一句话,数字经济有待立法护航,是时候考量把相关立法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和“办事日程”了。(张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