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的顺利进行,关键在于对投资者的保护。
一些地方的烂尾楼现象与现行的商品房预售制度紧密相关,由来已久,其核心在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在现行的商品房预售制度下,买卖双方签订预售合同之后,购房者通过预售款和银行的按揭贷款的方式,一次性全额支付所有的购房款。本质上,这是购房者对房地产开发商的融资行为。
融资行为与现货交易的买卖行为存在很大差异。在现货交易中,买卖双方的地位大致是平等的,如果卖方不交货,买方就可以不交钱,反之亦然。但在融资行为中,投资的一方明显处于不利的地位。他需要先行投入资本,所获得的只是一种期待权,而得到投资的一方则什么都不用付出就可以得到资本。虽说在合同签订之时,双方都认为履行合同是对自己有利的事,否则就不能达成合同,但在合同签订之后,处于相对有利地位的一方就可能选择机会主义的行为,违反合同,侵吞另一方的投资。
如果这种毁约的机会主义行为得不到约束和纠正,经济主体将会尽量选择现货交易,而避免投资行为,社会合作互惠交换由此将局限于十分狭窄的范围之中。比如说,如果没有商品房预售制度,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显然不可能如此迅速。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投融资是现代经济的血脉,我们几乎无法想象一个不依赖投融资运行的大型经济体。而投融资的顺利进行,关键在于对投资者的保护。
前已述及,投资者与一般的买方不同,保护投资者的措施也应有所不同,常见的措施包括:1.事先要充分警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可能的风险,尽量避免非理性投资;2.被投资方要接受独立第三方的资信调查,向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披露其信用状况、资产负债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3.投资方进行投资后,有权监督资金的用途,检查账目;4.投资方可按被投资方的履约情况分期分批投资,必要时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后续投资;5.投资方可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撤回投资;6.一旦被投资方有违约行为,投资方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其中包括期待利益;7.如果出现被投资方挪用侵吞投资的情况,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禁入相关市场。
这些常见且行之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措施,对商品房购房者而言几乎都是付之阙如。
有人建议,购房者应该根据建设进度分批付款,而不是一次性付清全款。这是可行的措施,其他国家也有经验可资借鉴。此外,还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现在虽然有监管银行,但银行并不对购房者负责。可规定监管银行如果违规放贷,需要赔偿购房者的损失。另外,可规定开发商如果在没有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情况下停工,购房者即可中止支付后续房款,要求赔偿损失乃至退回已缴纳的房款。
由于房地产建设的特性,哪怕是接近完工的商品房工程,对购房者而言,也几乎没有或者只有非常少的使用价值。因此,如果烂尾楼的问题不能较好地解决,必将严重影响新房的销售,让本已不景气的房地产市场雪上加霜。(吴荻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