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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那么,父母是否有权擅自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呢?
2021年12月,邵某某因孩子上学准备购买学区房,经芜湖市弋江区某房产中介推荐看中俞某乙所有的房屋一套。俞某乙系未成年人,俞某甲是俞某乙之父。邵某某经房产中介确认该房屋没有占用学区和设立抵押等问题,遂向俞某甲交纳了定金2万元。
2021年12月14日,邵某某与俞某甲在房产中介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承诺系所售房屋权利人,出卖人已依权取得产权证书,承诺房屋无产权纠纷、司法查封等问题,如因一方违反前述承诺,导致房屋不能办理相关手续,由违反承诺方按照房屋总价款的20%赔偿守约方损失等。俞某甲在该合同的卖方处签署“俞某甲 俞某乙”。
后俞某甲将定金2万元交由房产中介保管,邵某某也向房产中介支付了中介费7200元。此后,因俞某乙的母亲没有配合补签合同,也没有配合办理贷款手续,导致上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邵某某多次与俞某乙、房产中介沟通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房产中介退还代为保管的购房款2万元、佣金7200元,俞某乙向其支付违约金144000元,并由俞某甲和房产中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弋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出售的房屋所有权人俞某乙系未成年人,其父亲俞某甲、母亲均为其监护人,负有保护其财产权利的义务,且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方仅由俞某乙的父亲俞某甲一人签字,俞某乙的母亲未在该合同上签字,也没有证据表示俞某乙的母亲同意出售案涉房屋。根据房产中介的陈述,俞某甲是为了归还其本人债务出售房屋,故根据法律规定,俞某甲无权处分案涉房屋,邵某某依法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考虑到在签订合同前,房产中介已将案涉房屋产权信息资料发送给原告,其中包括产权人姓名及其公民身份号码,然原告因其自身疏忽,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同时结合原告仅支付定金2万元、合同尚处于履行初期等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根据公平及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判决被告俞某甲双倍返还邵某某定金4万元。作为专业房屋中介经纪人,未能向邵某某进行提示说明,存在工作失误,为避免当事人诉累,法院酌定房产中介返还邵某某中介费7200元。该判决结果被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大江晚报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