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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泗县人民法院3月15日发布,泗县一经营牛肉店老板为了提高肉制品“卖相”,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标使用添加有毒物质亚硝酸盐。近日,泗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案件,被告人陈某东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陈某东在城区菜场经营一家牛肉店,其在加工制作牛肚和牛肠过程中超标准添加亚硝酸盐后销售给关某艳等人,导致关某艳及其女儿、外甥食物中毒。经检验,其加工的卤牛肚中、卤牛肠中亚硝酸盐含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为不合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东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结合自首等情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