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停产的佳能珠海公司对职工的经济补偿,因极其丰厚而引人注目,但却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这样的悖反该怎么看?

1月17日,日本佳能公司位于中国珠海的工厂正式公布员工补偿方案,此次员工补偿金分为五部分,为经济补偿金、特别慰问金、就业支援金、感怀铭记奖金以及春节慰问金。该公司宣布,“N+1”经济补偿金不设上限。

佳能珠海的“N+1”经济补偿金来源是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该法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N+1”标准计算,“N”为法定经济补偿金,即员工工龄乘以员工月平均工资,“+1”就是增加一个月平均工资。但该法对工龄计算和月工资额是有限制的,规定若员工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则以3倍作为上限;若员工工龄超过12年的,计算工龄最高上限为12年。按照这个规定,企业向员工支付的“N+1”经济补偿金其实是有上限的。

但是,此次佳能珠海公司宣布方案将突破规定的上限,完全按照员工实际工资水平以及在公司工作的工龄计算。佳能珠海职工的工资水平是否超过珠海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3倍,有关报道未予交代,估计既然说不受限制了,应该是超出了3倍;工龄方面,根据报道,佳能珠海已经经营32年了。这意味着如果该公司计算工龄不受劳动合同法限制的话,可能会有人获得相当于离职前33个月份工资数额的N+1补偿金。除此以外,诸如特别慰问金、就业支援金、感怀铭记奖金以及春节慰问金等等,并没有法律规定必须付。

据报道,“特别慰问金”分为三个档次:工龄不满10年者,可获得2008年1月1日起算的工龄乘以月平均工资乘以1.0的补偿;工龄满10年但不满20年者,可获得“乘以1.2”的补偿;工龄超过20年可获得“乘以1.3”的补偿;另外,就业支援金分为七档,按照不同工龄可分别获得1至7个月的平均工资。此外,佳能珠海还为员工准备春节慰问金,有1000元探亲路费和1000元春节红包。

如此优待的补偿,在外资企业中也极其罕见。如此一来,即便佳能珠海公司要求员工需在1月23日17点前与公司签署解除协议,超过该期限优待补偿方案将不再适用、公司将只支付经济补偿金,估计职工方面签署解除协议应该不成问题。

佳能珠海的补偿方案,将一些企业在劳动关系上优待职工的做法合理却不合法的尴尬暴露了出来。国内的劳动合同法制定于30多年前,对企业补偿职工的规定体现了当时的状况和行情。但30年过去后的今天,国内的经济环境和劳动者权益情况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对应的劳工成本和劳动权益增长幅度很大,包括国际知名企业在内,许多大牌企业在宣布裁员或者关闭的时候给予职工的补偿,都突破了1999年的法律的限制。这样的做法是难能可贵的,也符合我国增加劳动者收入的政策。

无论如何,限制补偿额的做法,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这种做法在发展经济的紧迫性时期,有利于保障生产和保护资本。但其实任何一个企业都不会超出自己的实际能力而无限提高支付标准。补偿年限12年的设置,看似保护了失业者一年的生活,但未必所有人一年内就能找到新岗位。而且在原单位就职时间越长,转行的难度就越大。一个人在一个单位最长的工龄,理论上最长不超过37年(女工,从18岁算起),在劳动力并不缺乏的情况下,就算三四年内不工作,对劳动力供求关系的影响也不是很大。

虽然限制补偿工资数额和补偿工龄,但在“罚则”部分也只规定了不补偿或者少补偿的情形,并没有规定超额补偿该怎么处罚;而且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考虑了一些企业突破限额的可能,因此规定限额以内的补偿金免税、而超额的部分要纳税。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但对突破限制的行为实际上也不处罚。

佳能珠海的补偿方案体现出担当和人情味,体面离场体现大公司气魄,这一举动值得其他公司学习。(李富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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