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暑期旅游市场开始“热”起来,不少老年游客担忧出游遭遇套路陷阱。四川省文旅厅日前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老年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其中明确,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经营活动,禁止旅行社违规收取“年龄附加费”等行为。
“年龄附加费”不单是四川旅行社的做法,也是各地旅行社的潜规则或显规则。这个问题似乎是“打不死的小强”。
有的旅行社解释称,老年人出行,旅行社风险增大,要给予更多照顾。而有的旅行社则直言,28-60岁的人消费能力较强,年龄太小或年龄太大的游客,消费能力大都比较低,基本不会参加自费项目或进店购物,所以,得多收几百块“保本”。看来,老年人风险大,需要更多照顾,这种说法恐怕只是借口,收取“年龄附加费”还是利益驱使。
笔者认为,将游客分为三六九等而收取“年龄附加费”,涉嫌价格歧视。旅游团费主要由餐饮、住宿、交通、景点门票、导游服务等细项构成。同一旅行团的每位消费者,如果在旅游中享受到的商品或服务基本相同,也就是享受到的是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并没得到额外的享受,其行程和其他群体的行程也完全一致,那么,旅行社就没有理由实行不同的销售价格或收费标准。
原国家旅游局出台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提出,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如果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收取“年龄附加费”也不合法。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而旅行社收取“年龄附加费”,就有强制交易之嫌,明显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如今,四川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加大对旅行社经营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对违规收取“年龄附加费”等侵害老年旅游者权益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这当然是必须的,有助于切实维护老年旅游者合法权益,提升老年旅游服务质量,营造公平透明的老年旅游市场环境。
不过,对于这个顽疾,还需要从根源上治理。有业内人士介绍,“年龄附加费”通常出现在“低团费”产品上,团费适当或较高,一般不会加收该费用。无序或恶性竞争催生“价格战”,“价格战”催生“低团费”,“低团费”催生购物回扣,购物回扣又催生“差别团费”,就是如此环环相扣,最终催生出混乱和高投诉。因此,如何治理旅行社的恶性竞争和“价格战”,可能才是最为关键的。